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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8.11. 府訴一字第10600126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訴願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4月18日北市財菸字第106304922
0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財政部國庫署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日接獲民眾檢舉,訴願人於「○○○」網站(網址
:xxxxx ,下稱系爭網站)販賣酒品,該署乃函移新北市政府遞移由本府查處。經原處分機
關查得系爭網站刊載「公司簡介......網站提供多元豐富的知名酒類......宅配服務......
讓消費者不用出門就能輕鬆選酒,享受迅速直接送達目的地的便利......」「......○○週
年限量紀念瓶/組(購 2組全省免運費)......會員價:529......數量......」「......○
○啤酒330ml(玻璃瓶)NT$950......○○啤酒......○○啤酒330ml(易開罐)NT$765....
..」「......○○......會員價:1100......」「......購物車......商品名稱......商品
規格......訂購數量......會員價......小計......」「......為了簡化流程,您不需要加
入會員選擇點擊〝免註冊結帳〞即可進行購物,將商品直接加入購物單,完成訂購後,並可
填寫訂購資料,即可完成送出訂單......」「......信用卡線上刷卡......門市取貨付款..
....貨到付款......」等酒品(下稱系爭酒品)名稱、價格、數量、訂購流程及交貨付款方
式等資訊內容。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系爭網站販賣系爭酒品,疑涉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
條第1項規定,乃以106年3月20日北市財菸字第10601324401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
人於106年4月10日書面陳述意見略以,訴願人於系爭網站酒類部分,告知不直接下單及結帳
等語。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系爭網站網頁內容載明系爭酒品之名稱、價格、訂購流程及
交貨付款方式等,審認訴願人以電子購物方式販賣酒品,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
,因係第1次查獲違規,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
45點第1項第13款第1目規定,以106年 4月18日北市財菸字第10630492201號裁處書,處訴願
人新臺幣(下同)1 萬元罰鍰,並命限其於收到裁處書之日起立即停止網站販賣酒品行為。
該裁處書於106年4月2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6年5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23日補
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菸酒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 ......。」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
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三、酒之販賣或
轉讓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規定:「違反本 法之行政罰案件,其裁
罰參考基準如下: ......(十三)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裁罰之案件:1.第一
次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財政部國庫署 96年4月4日臺庫五字第09600144660號函釋:「......說明:......二、
按菸酒管理法第31條(現行第30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
或......等方式為之』,故建置以郵購、網路方式供民眾(預)訂購者,即不符上開規
定。」
臺北市政府104年9月23日府財菸字第10430380701號公告:「主旨:公告『 菸酒管理法
』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財政局執行,並自104年11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
項:『菸酒管理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財政局執行,並以該局名義行之。」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架設系爭網站提供酒品諮詢及非酒類產品可直接購買
,網站首頁說明酒類不能在網站上直接下單結帳購買,也在各步驟上做設限,結帳最後
步驟也單價為零元。鼎級網至今,從未有酒類直接網路下單訂購。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經由系爭網站販賣系爭酒品,並載明系爭酒品之名稱、價格、數量、訂購流程
及交貨付款方式等內容,有上開網頁畫面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於網路販
賣系爭酒品,無法辨識購買者,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乃裁處訴願人,並
命其立即停止網路販賣酒品行為,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網站提供酒品諮詢及非酒類產品可直接購買,網站首頁說明酒類不能
在網站上直接下單結帳購買云云。按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
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
鍰;以網路方式供民眾(預)訂購者,即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 1項之規定;觀諸菸
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財政部國庫署96年4月4日臺庫五字第0
9600144660號函釋意旨自明。查本件訴願人於系爭網站網頁內容登載系爭酒品之名稱、
價格、數量、訂購流程及交貨付款方式等資訊,供任何有意購買之民眾訂購,其已違反
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 1項不得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電子購物方式販賣酒品之規定。
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 1項,因係
第1次查獲違規,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 4
5 點第1項第13款第1目等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1萬元罰鍰,並限命其於收到裁處
書之日起立即停止網站販賣酒品行為,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11158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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