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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6.12.26. 府訴字第09670364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96年10月19日北市稽
    文山乙字第 096304686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均應視為原
      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三、緣訴願人所有本市文山區○○路○○巷○○號○○樓房屋,經原處分
      機關文山分處辦理96年度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計畫時,發現
      該址頂樓有增建構造物(面積:75.3平方公尺),乃以96年10月19日
      北市稽文山乙字第 09630468600號函通知訴願人核定系爭增建部分之
      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以下同) 7萬9,800元,自96年7月起併原有
      建物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97年度稅額增加957元)。訴願人不
      服,於96年11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11日補充訴願理由。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重新審查後,以 96年12月3日北市稽文山乙
      字第 09633758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臺端不服本分處96年10月19日(原函誤繕為11月19日)北市
      稽文山乙字第 09630468600號函核定:所有本市文山區○○路○○巷
      ○○號○○樓房屋頂樓增建部分面積 75.3平方公尺,房屋現值為7萬
      9,800元,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97年度增加稅額957元,提起訴願乙
      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原係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96年度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辦理,經本分處96年11月29日派員再次現
      場勘查臺端所有建物,其頂樓係為搭建棚架,依財政部 70年7月14日
      臺財稅字第3 5738號函釋規定免徵房屋稅,原處分予以撤銷。......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
      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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