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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2.20. 府訴字第09770066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 96年11月8日北市稽
    中南乙字第 09632122401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應視為原處分
      機關之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三、緣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依原處分機關96年加強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
      查作業計畫,查得訴願人所有本市中山區中山北路○○段○○巷○○
      號○○樓房屋原核課房屋地段調整率誤植為150%,乃以96年11月8日
      北市稽中南乙字第09632122401號函通知訴願人自96年7月起應更正房
      屋地段調整率為220%。訴願人不服,於96年12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四、嗣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重新審查後,以97年1月15日北市稽中南字第0
      97300268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
      :臺端所有本市中山區正得里中山北路○○段○○巷○○號○○樓房
      屋(稅籍編號: 1825013xxxx),經查原核課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誤
      植為150%,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自96年7月起應更
      正為220%。原本分處96年11月8日北市稽中南乙字第 09632122401號
      函,因未載明法令依據,不符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應予註銷,..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
      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市長  郝龍斌
                          副市長 林崇一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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