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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4.24. 府訴字第09770093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劉○○
      訴願人因房屋稅及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6年 8月13日
     北市稽法甲字第 09631217300 號訴願答辯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
      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二、緣訴願人所有本市中正區和平西路○○段○○號○○樓房屋(課稅面
      積為33.7平方公尺),及其坐落基地本市中正區河堤段4小段194地號
      持分土地,原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分別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
      屋稅及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嗣訴願人於 96年6月20日以
      系爭房屋之使用情形業已變更為由,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申
      請勘查,經該分處查得系爭房屋原設有○○工作坊,而該工作坊業於
      95年11月28日註銷營業稅登記,又系爭房屋自 91年8月13日起即無訴
      願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其所坐落之基地不符合自用
      住宅用地要件,該分處乃以 96年7月6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96301821
      00號函核定系爭房屋自 96年7月起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
      稅,系爭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訴願人不服,於 96年7
      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 8月21日補充訴願理由,並經臺北市稅
      捐稽徵處以96年8月13日北市稽法甲字第09631217300號訴願答辯書檢
      卷答辯並副知訴願人。案經本府以 96年9月6日府訴字第09670211400
      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上開訴願決定書於96年9月6日送達,因
      訴願人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嗣訴願人對於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上
      開96年8月13日北市稽法甲字第09631217300號訴願答辯書不服,於97
      年2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經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6年8月13日北市稽法甲字第09631217300號訴
      願答辯書之內容,僅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就訴願人因不服該處中正分
      處96年 7月6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9630182100號函所提起訴願案件,
      依訴願法第 58條第3項規定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具之答辯書,並依同條
      第 4項規定副知訴願人,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
      本府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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