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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05.13. 府訴字第09970050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蔡○○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民國99年3月8日北
市稽文山甲字第099322338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文山區興泰段 3小段563-4、563-5、563-6地號等3筆
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原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按公共設施
保留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嗣訴願人於民國 (下同)99年2月25日以
系爭土地位於蟾蜍山軍事禁建管制區為由,向該分處申請減免系爭土
地之地價稅並退還溢繳稅款,經該分處審認系爭土地係供私人墳墓使
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之1
規定,乃以 99年3月8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09932233800號函復訴願人
,系爭土地仍應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並減徵百
分之五十。訴願人不服,於99年3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重新審查後,以系爭土地部分供道路
使用,面積尚有待查證,乃以99年4月6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09932361
7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99年3月
8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099322338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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