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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1.30. 府訴字第09770061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翁○○
      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9
    6年 11 月 30 日北市警交大字第 AC1501666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
      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
      ,由左列機關處罰之:一、第 12 條至第 68 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第 45 條第 5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 6 百元以上 1 千 8 百元以下罰鍰:...... 五、插
      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受處分人
      ,不服第 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 20日
      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緣訴願人所有xx-xxxx8號自用小客車,於96年11月22日8時35分,沿本
      市士林區至善路○○段行駛至至善路○○段○○號(中影文化城)前
      ,違規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經本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分
      隊審認系爭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條第5款規定,乃由
      本府警察局以 96年11月30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C1501666號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告發。訴願人不服,於96年12月17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到府。
    三、查本件訴願人因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條第5款規定,依
      同條例第 87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
      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得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訴
      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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