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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8.14.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九九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
    五一九六四一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訴願人於本市松山區○○○路○○段○○號○○、○○樓建築物設立「○○有限公
      司」,涉嫌未經核准擅自違規使用為資訊休閒業務,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
      定,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電腦網路遊戲不得於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申設使用。經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
      ,以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一九六四一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
      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三一五八0三
      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台端於本市松山區
      ○○○路○○段○○號○○、○○樓建築物開設○○有限公司,因涉有擅自經營資訊休
      閒服務業(已修正為資訊休閒業),前經本局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
      五一九六四一00號函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工A字第008810號罰鍰三聯單)並
      勒令停止違規使用乙案,經查係未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本局同意撤銷上開罰鍰函,惟請
      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前項 (第一項 ) 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準此, 原處分
      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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