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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11.20. 府訴字第0九一二五八五二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一七七六0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
    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
      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
      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七十七條第
      二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度判字第一號判例:「官署於受理訴願時,應先從
      程序上加以審核,合於法定程序者,方能進而為實體上之審理。其不
      合法定程序而無可補正者,即應予以駁回。」
      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例:「提起訴願應自官署原處分書達到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則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
      ,即為法所不許。」
    二、緣本市北投區○○路○○之○○號○○樓建築物,領有原處分機關核
      發之xx工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店舖住宅」,○○
      有限公司於該址領有本府九十年七月四日核發之北市建商(公司)(
      八九)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本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九十一
      年四月四日十九時三十五分至現場臨檢,發現○○有限公司實際經營
      提供電腦遊戲軟體供不特定人上網遊戲之行業,乃以九十一年四月九
      日北市警投分行字第0九一六一一四二九00號函通知本市商業管理
      處及原處分機關等相關機關,嗣本市商業管理處以九十一年四月十八
      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一六三一000號函請原處分機關就○○有
      限公司於該址經營資訊休閒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務有無違反建築
      法令等相關事項卓處。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即
      訴願人將系爭建物租與○○有限公司使用,該建物未經核准擅自變更
      使用為資訊休閒服務業務,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乃依同
      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
      一五一七七六0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
      違規使用。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查上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一七七六000
      號函係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送達,此有原處分機關建築管理處送達證
      書影本附卷可證,而該函說明四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
      機關,故訴願人若對該函不服,應自該函達到之次日(九十一年五月
      八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期間末日為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而本案
      訴願人係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此有蓋有本府
      訴願審議委員會收文章之訴願書在卷可憑。從而,訴願人提起訴願顯
      已逾三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已歸確定,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
      意旨,本件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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