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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3.12.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三五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北市工建字
第0九一五三六九一八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
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本市南港區○○○路○○段○○號地下○○樓建築物,領有原處分機關
核發之七八使字第 xxxxx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商業類第二組「超級市
場」及辦公服務類第三組「一般零售業」,經原處分機關依本市商業管理處
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四九一八一00號函審認訴願人未
經核准擅自違規使用系爭建築物為商業類第一組「電腦遊戲業」,違反建築
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
一年八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三六九一八00號函,處以元昇網路資
訊社(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訴願人
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二五一五七00
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本局同意撤銷
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三六九一八00號函處分,......
說明:......二、本局依本市商業管理處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北市商三字第0
九一六四九一八一00號查告『○○網路資訊社』違規經營電腦遊戲業務,
據以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三六九一八00號函處分該商
號,惟查處分對象應為該商號負責人,而非該商號,本局同意撤銷對『○○
網路資訊社』所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
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
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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