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工務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92.03.12.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三五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北市工建字
    第0九一五三六九一八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
      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本市南港區○○○路○○段○○號地下○○樓建築物,領有原處分機關
      核發之七八使字第 xxxxx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商業類第二組「超級市
      場」及辦公服務類第三組「一般零售業」,經原處分機關依本市商業管理處
      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四九一八一00號函審認訴願人未
      經核准擅自違規使用系爭建築物為商業類第一組「電腦遊戲業」,違反建築
      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依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
      一年八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三六九一八00號函,處以元昇網路資
      訊社(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訴願人
      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二五一五七00
      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本局同意撤銷
      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三六九一八00號函處分,......
      說明:......二、本局依本市商業管理處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北市商三字第0
      九一六四九一八一00號查告『○○網路資訊社』違規經營電腦遊戲業務,
      據以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三六九一八00號函處分該商
      號,惟查處分對象應為該商號負責人,而非該商號,本局同意撤銷對『○○
      網路資訊社』所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
      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
      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