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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6.02.02. 府訴字第09585014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11月15
    日安字第 40934號駁回通知書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
      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
      合第18條之規定者。」
      行政法院56年度判字第 218號判例:「人民提起訴願,須以官署之處
      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為前提。所謂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係指原處分
      所生具體的效果,致損害其確實的權利或利益而言。......」
      75年度判字第 362號判例:「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
      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人,依現有之解釋判例,固包括利害
      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二、緣訴願人代理案外人○○○(買賣人)及○○○(出賣人)檢具土地
      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戶籍謄本及土地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文件,
      以原處分機關95年10月18日收件大安字第 40934號土地登記申請書,
      就本市大安區○○段○○小段○○地號土地申辦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
      登記。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核後,以95年10月23日大安字第 40934號補
      正通知書通知案外人○○○略以:「......補正事項:......4.契約
      書副本權利人義務人用印不符。......」請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
      內補正;惟○○○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原處分機關爰依土地登記
      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95年11月15日安字第 40934號駁回通
      知書駁回○○○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95年11月15日經由原處分機
      關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1月29日補正訴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三、惟按本件原處分機關上開駁回通知書之受處分人為權利人「○○○」
      及義務人「○○○」,並非訴願人;訴願人乃受○○○及○○○之委
      任,代為處理該登記申請案,對於本件申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案件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自難認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因前揭駁回通
      知書遭受任何損害。從而,訴願人遽予提起訴願,即欠缺訴願之權利
      保護要件,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應屬當事人不適格,其訴願自
      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 3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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