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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2.01.29.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一五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五四五000號函所為處分,提
    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
      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
      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十七條規定:「期間之計算,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度判字第一號判例:「官署於受理訴願時,應先從程序上
      加以審核,合於法定程序者,方能進而為實體上之審理。其不合法定程序而
      無可補正者,即應予以駁回。」
      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例:「提起訴願應自官署原處分書達到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則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即為法所不
      許。」
    二、緣訴願人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經本府核准在本市內湖區○○路○○段○○
      號○○樓營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公司(八九)字第xxxxxx號營利事
      業登記證,實際經營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電腦遊戲業。
      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星期五)十四時五十分商業稽查時,
      查獲訴願人任由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其營業場所。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
      人違反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乃依同自治
      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
      六0五四五0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命令於文到七日內
      改善。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九十二年一月
      九日補正訴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上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五四五000號函
      係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送達,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證,而該函說明
      五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故訴願人若對原處分機關所為
      之處分有所不服,應自該函達到之次日(即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三十日內
      提起訴願,訴願人址設臺北市,並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期間末日為九十一
      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四)。本件訴願人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始向本府
      提起訴願,此有訴願書上所蓋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收文戳記附卷可稽。從而
      ,訴願人提起訴願顯已逾三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已歸確定,揆諸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
      二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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