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建設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92.03.26.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四0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五九三五00號函所為處分,提
    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領有本府於九十年二月一日核發之北市建商公司字第xxxxxx號營
    利事業登記證,原公司名稱為「○○有限公司」,嗣經本府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三
    日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為「本市大安區○○○路
    ○○段○○號○○樓」,實際經營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電腦
    遊戲業。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十四時十五分進行商業稽查時,查獲
    訴願人未設置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軟硬體設備及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
    未保存六個月之情事,嗣經審認訴願人違反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十四條規定,乃依同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以九十一
    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五九三五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三十日內改善,該函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依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資訊休閒服務
      業之電腦遊戲業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本府建設局依同條第二項規定,
      以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北市建一字第0九一三一七八二一00號公告略以:「
      主旨:公告委任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辦理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之登記、管理
      及處罰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實施。」,合先敘明
      。
    二、按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電腦遊
      戲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利用電腦擷取網路資料供人遊戲或以光碟、磁碟、硬
      碟、卡匣等結合電腦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第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電腦遊戲業者之營業場所內應設置電信或主管機關檢核、測試通
      過之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及設置現場錄影監視之設備
      。現場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應持續全場錄影,其錄影資料至少應保存一
      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調閱。」第十四條規定:「電腦遊戲業者之營業場所內
      電腦,應設有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裝置。並應於營業期間儲存瀏覽網
      頁之歷史紀錄。前項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一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
      調閱,保存期間不得任意更改或刪除。前項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二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瀏覽網頁之
      電腦歷史紀錄檔經查核有色情或賭博網站紀錄時,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
      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罰鍰。」
      本府建設局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北市建商三字第0九一五0二五五一00號公
      告:「主旨:公告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現場錄影監視設備其錄影資料及瀏
      覽網頁歷史紀錄檔至少應保存一定期間。......公告事項......二、瀏覽網
      頁歷史紀錄檔至少應保存六個月。」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原處分機關至訴願人營業場所後,係直接輸入色情網站之特定網址,開啟色
      情圖片,並予拍照存證。網路之特性為無國界,若以直接輸入特定之網址方
      式,無論用何種電腦、伺服器或軟硬體,均無法絕對阻隔,且家裡、學校或
      其他場所亦不例外。原處分機關以此方式連結色情網站,再據以處罰訴願人
      ,執法似有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
    四、按本市為管理資訊休閒服務業之電腦遊戲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寧
      、善良風俗、公共安全、衛生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
      業管理自治條例;本市電腦遊戲業之管理,原則上依該自治條例之規定。又
      所謂電腦遊戲業,係指提供特定場所利用電腦擷取網路資料供人遊戲或以光
      碟、磁碟、硬碟、卡匣等結合電腦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此
      為該自治條例第三條所規定。卷查訴願人之公司名稱原為「○○有限公司(
      代表人:○○○)」,領有本府於九十年二月一日核發之北市建商公司字
      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嗣經本府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核准變更公司名稱
      為「○○有限公司(代表人:○○○)」,公司所在地為「本市大安區○○
      ○路○○段○○號○○樓」,實際經營該自治條例所稱之電腦遊戲業。原處
      分機關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十四時十五分進行商業稽查,查獲訴願人未設
      置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軟硬體設備及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未保存
      六個月,此有原處分機關檢送訴願人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
      及經訴願人之代表人○○○(當時為現場工作人員)簽名之商業稽查紀錄表
      附卷可稽。又上開違章事實既為訴願人所不爭執。準此,縱使訴願人主張若
      以直接輸入特定之網址方式無論用何種電腦、伺服器均無法阻隔等語屬實,
      訴願人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未保存六個月,仍違反上開自治條例所定
      應作為義務。
    五、復查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三目規定,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
      自治條例係直轄市自治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本市市議會通過,本府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五日府法三字第0九一一二0三七三00號令公布施行,又依地
      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自治條例之規定得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
      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是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就電腦遊
      戲業者之經營設有限制及處罰之規定,非經違憲之宣告,自屬有效,原處分
      機關自得依該自治條例辦理,電腦遊戲業者亦因此而負有義務。另依上開自
      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規定,電腦遊戲業者之營業場所內應設置
      電信或主管機關檢核、測試通過之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之電腦軟硬體設
      備,及設置現場錄影監視設備。並應設有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裝置。
      嗣本府建設局依該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北市建商三字第0九一五0二五五一00號公告有關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至
      少應保存六個月。查前揭公告事項內容,係依據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六日邀集經濟部、本府相關單位、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及臺北市網
      際網路資訊發展協會共同研商之決議,業經與會代表廣泛討論,考慮周詳,
      方作成決議。是本件訴願人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未保存六個月,違反
      上開作為義務,原處分機關依法處分並無違誤。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本市資
      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市
      商三字第0九一六0五九三五00號函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一萬元
      罰鍰,並限期於三十日內改善,揆諸首揭規定及公告,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