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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4.24. 府訴二字第10600061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104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2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0
    970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父親○○○前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 104年12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4415
      55300號住宅補貼核定函核定為104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041B00108),自
      105年2月至106年1月,按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5,000元,共計6萬元在案。嗣
      因訴願人父親○○○於106年1月24日死亡,原處分機關乃以106年2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
      10630970500號函通知訴願人,○○○104年度租金補貼於死亡後即應停止,原處分機關
      應於106年1月25日起廢止104年12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441555300號核定函,已溢撥之
      租金補貼款 1,129元應予收回;訴願人為○○○法定繼承人之一,爰請其與其他繼承人
      協調,由1人協助繳回溢撥之租金補貼款 1,129元。訴願人不服,於106年3月1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2月13日北院隆家
      合 106年度司繼字第187號函准予備查訴願人拋棄繼承,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
      以106年3月3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17038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
      上開106年2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 106309705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
      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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