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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8.12. 府訴二字第108610309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4月17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35101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2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8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
    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收件編號: 108A00285),並檢附其承租本市中山區○○○路
    ○○段○○號○○樓(下稱系爭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10年
    12月31日)等資料,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該契約書並無出租人之簽名,乃以108年1月28日補件
    單通知訴願人於108年2月11日前提出出租人簽章之契約書供核,訴願人於108年2月15日向原
    處分機關表示出租人不願簽章,主張口頭契約應可成立契約;原處分機關以108年2月23日北
    市都服字第1083013773號函復訴願人略以,經電詢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整合住宅補貼係屬定
    期限之補助,依規定須檢具有效之租賃契約供審查,爰請檢具書面房屋租賃契約供審查;嗣
    以 108年3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21127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相關文件,若
    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申請,該函於108年3月11日送達。訴願人則以 108年3月8日書面表示
    出租人不願簽訂系爭住宅之租賃契約,要求原處分機關查證租賃事實。原處分機關乃以 108
    年3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 1083023753號函通知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出租人○○○(下稱○君
    )協助釐清系爭住宅出租情形及其與訴願人是否確有租賃關係,經○君於108年3月29日致電
    原處分機關表示其與訴願人間無租賃關係,其請訴願人搬離系爭住宅等語。原處分機關審認
    訴願人逾期仍未補正具出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核與「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
    」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7款規定不符,乃依該作業要點第7點第1款規定,以1
    08年 4月17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35101號函駁回其申請。該函於108年4月23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108年5月1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
      市政府......為推動以多元方式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解決居住問題之住宅
      政策,鑒於內政部營建署『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租金補貼之申請
      期間限於各年度七、八月間,為協助逾期申辦者減輕居住負擔,並且銜接申辦『自建自
      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租金補貼,特訂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
      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之主管
      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第3點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本市市民。(二)年滿二十歲。......」第
      5 點第1項第7款規定:「申請住宅補貼者,應於受理期間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七)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承租人、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第7點第1款規定:「租金
      補貼之審查程序如下:(一)申請案經本局初審,資料不齊者,應一次通知其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8年1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1082號公告:「主旨:公告辦
      理 108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
      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1月10
      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二、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三、主辦單位:臺北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五、補貼對象及條件:(一)住宅租金補貼以符合『臺北輕
      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之資格條件為補貼對象。......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租賃之事實非訴願人單獨可以辦到,有 108年3月8日補正之租賃契
      約;訴願人與房東溝通數十次,房東不肯簽租賃契約,有租賃事實,可以查證,並非僅
      是口頭契約而已。
    三、查本件訴願人檢附未經出租人簽章之房屋租賃契約,經原處分機關數次請其補具有出租
      人簽章之租賃契約未果,並經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所載出租人○君表示其與訴願人並無租
      賃關係,有原處分機關公務電話記錄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逾期仍未
      補正具出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核與「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
      補貼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7款規定不符,有訴願人108年1月28日108年度「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原處分機關 108年3月6日北市都
      服字第1083021127號函及送達證書、公務電話記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確有租賃系爭住宅之事實,僅房東不肯簽租約云云。按「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5點第 1項第7款規定:「申請住宅補
      貼者,應於受理期間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七)租賃契約影本。契
      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
      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查本件訴願人 108年1月28日之108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
      級補貼加班列車」申請書所附系爭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並無出租人之簽名,其於 108年
      3月8日補正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仍無出租人之簽章;且該契約書所載出租人○君亦向原處
      分機關表示其與訴願人之間無租賃關係。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之申請不符上開要點
      第 5點第1項第7款規定,應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將本案審
      查結果列為不合格而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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