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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6.09. 府訴二字第111608205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3月11日北市都建字
    第1116118000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本市中正區○○街○○巷○○號○○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
      有74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為地上7層地下1層 1棟16戶之RC造建物
      ,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等,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物。原處分機關所屬本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5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發
      現系爭建物有未經審查許可擅自室內裝修或使用易燃材料裝修致建築
      物公共安全性能低落之情事,原處分機關乃以 110年10月25日北市都
      建字第1106195652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經
      訴願人於 110年11月15日以書面陳述意見表示,訴願人願提供委任契
      約證實案外人○○有限公司承攬系爭建物裝修,並已委託合格室內裝
      修業提出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經審查許
      可擅自於系爭建物進行室內裝修,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爰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以111年3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1
      8000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原處分於
      111年3月1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3月16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
      聲明訴願, 111年3月25日補具訴願書,4月29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4月13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245
      51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
      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另訴願人請求懲處相關承辦人員等節,非屬
      本件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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