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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6.20. 府訴二字第112608217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4月18日北市都企
    字第112302315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
      」之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11B700170),每月補貼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萬1,200元,並自民國(下同)112年2月起領有租金補
      貼。嗣訴願人於 112年2月1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11年度「臺北輕鬆
      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收件編號: 111A04267),經
      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人口數 2人,每人每月平均所得2萬1,300
      元,所得分階列為第 2階,中央核定金額與原處分機關加碼補貼合計
      應為 6,300元,惟訴願人領有內政部營建署補貼金額為1萬1,200元,
      已逾本市加碼標準,核與「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
      補貼實施計畫第7點規定不符,乃以 112年4月18日北市都企字第1123
      023153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應不予補貼。訴願人
      不服原處分,於112年4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5月8日北市都企字第11230284
      34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另以112年5月16日北市都企字第11
      23024659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
      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112年8月14日以前)或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8月
    15日以後)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
    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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