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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2.05.31. 府訴二字第10209075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3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2
    306818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網站(網址: xxxxx)刊登「○○」食品廣告,其內容宣稱「......可使肌膚
      永保青春水嫩動人 ......關節保養 青春永駐......從25歲過後人體肌膚中的纖維母細
      胞產能就慢慢下降,膠原蛋白流失的速度可能比生成速度還快,所以 20-25歲不斷流失
      損耗,40歲之後停止自體製造的能力......因為膠原蛋白是皮膚的主要成分,所以要保
      持皮膚的亮麗,就不能不補充膠原蛋白......用來滋潤肌膚表面的膠原蛋白化妝品雖然
      受到歡迎,但卻都被批評無法深入肌膚。為了永保肌膚的青春活力,從體內補充膠原蛋
      白是很重要的......。」等詞句,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案經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於民國
      (下同)102年2月21日查獲後,因訴願人營業地址在本市,乃以102年2月23日投衛局食
      字第1020004318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乃於102年3月14日訪談訴願人之
      受託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
      ,依同法第32條第 1項規定,以102年3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230681800號裁處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 4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2年4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11日補
      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本案違規行為人有待重新調查,乃以 102年 4月16日北
      市衛食藥字第 102329769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2年3月20日北市
      衛食藥字第 10230681800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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