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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9.25. 府訴二字第10409129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6月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3606101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本市○○診所負責醫師,遭民眾向原處分機關陳情該診所涉有違規情事,案經
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4年2月11日及3月16日至該診所進行查察作業。另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因就民眾至○○診所就診疑義進行審查,並將審查
結果以104年3月27日健保北字第1041502865號函副知原處分機關供參。原處分機關查證
後,審認○○診所向病患收取orlistat(120mg)及medicated plaster貼布之費用,已
超過本市藥材、醫材及特材費用按進價加 0%-50%之收費標準,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
規定,爰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以104年6月8日北市衛醫護字
第10433606101號裁處書,處○○診所之負責醫師即訴願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
該裁處書於104年6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4年7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2日
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療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
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第 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 ......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 ......規定......。」第 11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
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03年8月12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333483700號函:「主旨:有關修訂
放寬本市醫材、藥材及特材費用及放寬本市『國際醫療』價格一案......。說明:....
..二、......放寬藥材、醫材及特材費用按進價加0%-50%......。」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醫療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9 │
├───────────┼───────────────────────┤
│違反事實 │醫療機構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
│法條依據 │第22條第2項 │
│ │第103條第1項第1款 │
├───────────┼───────────────────────┤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 │
└───────────┴───────────────────────┘
臺北市政府94年 2月24日府衛企字第 09404404400號公告:「......公告事項:......
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
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Orlistat進價一粒16元(1.5倍為24元), Medicated Plaster貼
布原進價為每包75元,特價打折後為每包50元(1.5倍為75元)。103年 9月11日病患自
費看診肥胖並要求貼布治背痛,本診所對病患收費1個月份orlistat30粒(24元x30粒=7
20元)及medicated plaster貼布2包(20片)(75元x2包=150元),共收1,100元;診
察費健保給付為320元,如2倍應為640元,本診所只收230元診察費(1,100元扣除870元
),絕無超出收費標準。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診所負責醫師,而○○診所有如事實欄所述超額收費之事實,有健保署
104年3月27日健保北字第1041502865號函副本所附○○診所就醫自費項目表影本附卷可
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103年9月11日收費之orlistat30粒為720元、medicatedplaster貼布2包為
150元、診察費如2倍應為640元,○○診所共收1,100元,絕無超出收費標準云云。按醫
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而本市醫材、藥材及特材費用,
放寬按進價加0%-50%計算,揆諸前揭醫療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及原處分機關103年8月12
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333483700號函自明。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答辯書載明:「 ......
理由......三、......(一)......健保署......104年3月27日將其調查結果函知原處
分機關,附件並敘明(略以):『......○○診所就醫自費項目表......103/8/12 Orl
istat(120mg)50粒 1500元;103/9/11(1)Orlistat(120mg)900元(2)Medicated
Plaster貼布 200元;103/12/17 Orlistat(120mg)900元;104/1/12(1)Orlistat(
120mg)900元......。』......(四)......檢視訴願人提供之進貨憑證,其中Medica
ted Plaster貼布......單價50元,該診所收取100元,已屬超收;另經本局電話聯繫..
....Orlistat進價15至17元不等......診所收取30元,亦已逾收費標準......。」等語
,又訴願人於訴願書載明:「......說明: ......(一) ......說明如下:(1)Orl
istat進價一顆16元x 1.5倍=24元(2)Medicated Plaster貼布原進價為75元/包,特價
打折後為50元/包x1.5倍=75元......103.9.11本診所對......收費一個月份Orlistat30
粒及Medicated Plaster貼布2包(20片)......收1100元。按上(一)( 1)24元x 30
粒=720元(2)75元x2包(20片)=150元 共870元(2)按上(一)(4)診查(察)費
健保給付為320元, 如2倍應為640元。本診所只收1100元-870元=230元診察費<640元。
......。」等語。是本件依原處分機關查認Orlistat(120mg)1粒進價約15元至17元、
Medicated Plaster貼布1包進價50元,而訴願人自述前述藥物進價費用分別為每粒16元
及每包50元。又健保署104年3月27日健保北字第1041502865號函副本所附○○診所就醫
自費項目表記載,○○診所於103年9月11日Orlistat(120mg)收費900元、Medicated
Plaster貼布收費200元,復比對訴願人自述當日該 2項藥材之開立數量,則原處分機關
審認○○診所針對Orlistat(120mg)每粒收費30元,Medicated Plaster貼布每包收費
100元,均超過本市藥材、醫材及特材費用按進價加 0%-50%之收費標準,並無違誤。又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訴願人雖主張所收費用包
含診察費,然未提供載明診察費用之收據以實其說,洵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訴願主張
,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5萬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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