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5.01.29. 府訴三字第10509010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護理人員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11月 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906
86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非護理機構,於網路(網址:xxxxx)刊登「......30歲的○○(化名)在5年前就參
加了這趟旅行,當然也如願完成了裝彈計劃,她選擇植入的是絨毛面的果凍矽膠,從腋下途
徑,沒有充分的諮詢,因為心想著泰國變性人是最成功整形,讓她認為裝彈在泰國才是最專
業的手法,但是,她忽略了後頭照顧的重要 "我感覺胸部好緊好緊,有時會緊到背部,而且
挺立不能動,形狀也很不自然 "○○皺著眉頭說,諮詢時果然發現她已經石頭奶,臨床經驗
見過很多像○○一樣的案例,出現的疼痛緊縮感的確有很重的不適感,甚至影響生活狀態,
也影響另一半的觸感,這樣的狀況連按摩師都無法保證按摩能達到柔軟......○○,很開心
可以在網路上找到妳,讓我這個大懶人的咪咪終於有救!......小資女發問>有便宜又專業
的人工胸部按摩嗎? 階段性人工乳房按摩60分鐘 專業按摩師,幫您維持水滴形美胸60分鐘
完整專業按摩課程體驗價800元 立即預約 ※電話預約專線:xxxxx ......。」等詞句,並
刊登護理師證書及照片(下稱系爭廣告),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日查獲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又因訴願人前已有相同違規
情節,曾經原處分機關以104年3月26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1722200號及104年 7月29日北市
衛醫護字第10435462100號裁處書裁罰在案,本次為第3次違規,爰依護理人員法第38條及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護理人員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以104年11月3日北市衛醫護字
第104390686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鍰,並限訴願人於 104年11月20
日前改善完成。該裁處書於104年11月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4年12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同年12月18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請求欄記載「請求撤銷罰鍰,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單號(210561
4104362072)」,該單號係原處分機關104年11月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10439068600號裁
處書之附件罰鍰繳款單之單號,探究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該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護理人員法第 5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第17
條規定:「護理機構之開業,應依左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
理業務之廣告。」第 24條第1項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
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第38條規
定:「違反第七條或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衛生福利部 103年11月11日衛部照字第1031562077號函釋:「主旨:有關 貴局查獲轄
內非核准設立之醫事機構聘護理人員資格者,提供從事按摩並刊登『專業隆乳按摩護理
』 ......廣告宣傳,是否逾越醫療之相關法規 ......說明:......三、又護理人員法
第18-1條第2項規定:『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同法第24條第1項及第 2
項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即非護理機構,廣告內容不得涉及護理人員
所執行之業務範疇。本案所稱廣告刊登內容,如提供專業隆乳按摩『護理』......雖業
者聲稱未涉及使用醫療儀器及藥品,惟廣告內容已涉及醫學名詞,應由醫事人員依其專
門職業法律規定,依醫師指示操作執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護理人員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
護理人員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略)」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11 │
├───────┼───────────────────────────┤
│違反事實 │非護理機構,為護理業務之廣告。 │
├───────┼───────────────────────────┤
│法條依據 │第18條之1第2項 │
│ │第38條 │
├───────┼───────────────────────────┤
│法定罰鍰額度或│處1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其他處罰 │按次連續處罰。 │
├───────┼───────────────────────────┤
│統一裁罰基準 │…… │
│ │3.第3次以上處4萬元至6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公告事項:......六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四)護理人員法中
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行業別歸屬民俗調理類別,服務內容包括隆乳後胸部按摩,
屬新穎行業。關於網站違規內文於104年8月18日前已下架,已無法從xxxxx 搜尋到違規
網頁,但若使用網址仍可搜尋到該網頁,網頁作業需數個工作日才能完整移除,非訴願
人違規;與訴願人相同屬性業者,至今仍刊登護理業務廣告,相較訴願人連續處分,明
顯裁處不公正;訴願人為個人工作室,本想增加收入而接案,客戶並不穩定,目前已有
罰鍰辦理分期中,此次罰鍰對訴願人負擔極重。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非護理機構,經原處分機關查獲於網路刊登護理業務廣告之事實,有系爭廣告
列印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其違規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服務內容包括隆乳後胸部按摩,違規網頁已下架,與訴願人相同屬性業
者至今仍刊登護理業務廣告,相較訴願人連續處分,明顯裁處不公正云云。按非護理機
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為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1第2項所明定。本件訴願人曾因第
2次違反護理人員法,經原處分機關以104年7月2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5462100號裁處
書處 2萬元罰鍰,並限於104年8月15日前改善完成,原處分機關於104年8月11日訪談訴
願人並作成調查紀錄表記載略以:「 ......案由 共同檢視網路平台(網址:xxxxx )
網頁內容一案......。問:......請問上開網址刊登內容是妳刊登負責嗎?答:上開網
址刊登內容是我刊登負責,我有收到貴局函文。問:請問臺端營業處所是否有向商業處
辦理營業登記?......答:因為我經營的按摩服務,是工作室接案型態,所以沒有辦理
商業登記。問:請問臺端有再檢視網頁嗎?本局於 104年8月11日檢視上開2則網址,違
規頁面仍存在......。答:因為想104年8月11日要來衛生局說明及共同檢視網頁,想於
衛生局指導過後,再予以修改......。」嗣原處分機關復於104年10月2日第 3次查得如
事實欄所述之系爭廣告,用以招徠隆乳術後胸部按摩之消費者;又查系爭廣告略以:「
......階段性人工乳房按摩60分鐘專業按摩師,幫您維持水滴形美胸60分鐘完整專業按
摩課程體驗價800元 立即預約※電話預約專線:0938826152......。」參酌前揭衛生福
利部函釋意旨,系爭廣告內容涉及醫學名詞,應由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依
醫師指示操作執行。本件訴願人既未依護理人員法第16條第 1項及第17條規定,申請護
理機構核准登記及發給開業執照,依同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自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
告;另本件違規情節及裁罰依據,與原處分機關104年3月26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1722
200號及104年7月2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5462100號裁處書類同,原處分機關審認本次
係訴願人第3次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 1第2項規定,予以加重裁罰,並無違誤。從而
,本件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 4萬元罰鍰及限期改善,揆諸前揭規定、統一裁罰基準及函
釋意旨,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 鄧家基代行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