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7.11.05. 府訴三字第107209171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6月1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7375940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者。」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
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二、訴願人於「○○○」網站(網址:xxxxx ,下載日期:民國【下同】107年3月31日)及
「○○○」網站(網址:xxxxx,下載日期: 107年5月15日)刊登「○○、「○○」等
2 則食品廣告,內容宣稱略以:「......日本美白專利,30秒喚醒白皙......想變白、
容易曬黑、肌膚暗沉、老化者的救星......對抗肌膚黑斑、暗沉,達到美白......阻斷
黑色素生成,讓肌感透亮......啟動青春基因......抗氧化,保護膠原蛋白,恢復彈性
......加速膠原蛋白合成,一週內明顯改善......比美白針更有效果, 2週給想變白的
人白裡透光的美妍......媽咪的逆齡回春,啟動青春基因防老化......」、「......達
到美白......阻斷黑色素生成......啟動青春基因......抗氧化,保護膠原蛋白......
加速膠原蛋白合成,一週內明顯改善......細紋真的有改善很多......皮膚......好像
變得真的白回來了......它就是阻斷黑色素的效果......」等詞句與畫面,整體訊息涉
及誇張、易生誤解。經原處分機關於 107年6月8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並審認
訴願人係第 2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第1次為106年8月22日北市
衛食藥字第10638526300號裁處書),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
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31等規定,以 107年6月14日北市衛
食藥字第107375940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共2件,第 1件處
罰鍰8萬元,每增加1件加罰2萬元,合計10萬元)。訴願人不服,於107年9月4日經由原
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裁處書經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及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交
由郵政機關按訴願人設立登記地址(臺北市信義區○○街○○號,亦為訴願書所載地址
)寄送,於107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憑,是該裁處書已生合法送達效
力。復查該裁處書說明五附註(四)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依訴願
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訴願人如有不服,應自該裁處書送達之次日(107年6月21日)起
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地址在本市,並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末
日應為107年7月20日(星期五)。惟訴願人遲至 107年9月4日始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
提起訴願,有蓋有原處分機關收文日期章戳之訴願書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
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對之提起本件訴願,揆諸前揭規定
,自非法之所許。另本件裁處書非顯屬違法或不當,無訴願法第 8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
適用,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