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3.07.29. 府訴字第0九三一七八一六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 律師
○○○ 律師
○○○ 律師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四月
十三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二四四三九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販售之「○○」食品,並未添加AA及DHA等成分,而係
添加亞麻油酸及次亞麻油酸等原料,卻於食品外罐包裝以粗體黑字標
示「AA及DHA」,易使消費者誤解系爭食品具有上述成分,涉及
易生誤解,案經民眾向行政院衛生署檢舉,該署遂以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七日衛署食字第0九三000七二六二號函移原處分機關處理,經
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一四0一一0
0號函囑本市中山區衛生所調查取證,經該所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
日訪談訴願人代理人○○○,並當場製作食品衛生調查紀錄後,以九
十三年四月七日北市中衛二字第0九三六0三一七四00號函檢附調
查紀錄及相關資料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北市衛七字
第0九三三二四四三九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
罰鍰,並命於文到三十日內回收系爭違規產品。訴願人不服,於九十
三年五月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後,以九十
三年七月五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四七五八七0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之『○○成長
奶粉』罐裝標示『營養小百科......AA及DHA......』,經本局
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二四四三九00號處分乙
案,因事實尚有未明,爰予撤銷,俟本局究明後另為適法處分,....
..」準此,本件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
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