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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7.29. 府訴字第0九三一七八一六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 律師
          ○○○ 律師
          ○○○ 律師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四月
    十三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二四四三九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販售之「○○」食品,並未添加AA及DHA等成分,而係
      添加亞麻油酸及次亞麻油酸等原料,卻於食品外罐包裝以粗體黑字標
      示「AA及DHA」,易使消費者誤解系爭食品具有上述成分,涉及
      易生誤解,案經民眾向行政院衛生署檢舉,該署遂以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七日衛署食字第0九三000七二六二號函移原處分機關處理,經
      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一四0一一0
      0號函囑本市中山區衛生所調查取證,經該所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
      日訪談訴願人代理人○○○,並當場製作食品衛生調查紀錄後,以九
      十三年四月七日北市中衛二字第0九三六0三一七四00號函檢附調
      查紀錄及相關資料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北市衛七字
      第0九三三二四四三九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
      罰鍰,並命於文到三十日內回收系爭違規產品。訴願人不服,於九十
      三年五月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後,以九十
      三年七月五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四七五八七0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之『○○成長
      奶粉』罐裝標示『營養小百科......AA及DHA......』,經本局
      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二四四三九00號處分乙
      案,因事實尚有未明,爰予撤銷,俟本局究明後另為適法處分,....
      ..」準此,本件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
      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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