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4.12.07. 府訴字第0九四二七九六七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 9月27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9436494500
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係本市中山區○○○路○○號○○樓「○○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2005年
5月份第46期「○○雜誌」第59頁刊登「……如何成為 VIP*金卡:預繳 5萬元*白金
卡:預繳10萬元備註:預繳 5萬,可消費 7萬 8千元預繳10萬,可消費17萬 VIP卡不限
本人使用,且不需預先選擇療程,視需要選擇再累計金額即可。位於○○附近的○○所
……採約診制,一般的療程安排都是從下午開始……隨時就診,醫師將於最短的時間內
提供所需的諮商與治療。」等詞句之違規醫療廣告,經原處分機關調查後審認系爭廣告
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及第86條第 5款規定,乃依同法第 103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以94年
9月27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94364945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5 萬元罰鍰。
訴願人不服,於94年10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4年11月10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8494701 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局94年 9月27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
9436494500號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
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湯德宗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