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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02.02. 府訴字第09670038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 8月17日北
市衛藥食字第 095360107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網路(網址 xxxxx)刊登「○○珍珠粉」食品廣告,內容
宣稱「......微粒粉質,幫助鈣質吸收......缺鈣不但與高血壓、動脈硬
化有一定的關係,亦是人體衰老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據【本草綱目】
記載,珍珠具有安神定驚、明目益陰、解毒生肌、嫩膚去皺......抑制發
炎,促進傷口癒合......」等詞句,原處分機關核認前開廣告有涉及誇張
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2
條第1項規定,以 95年8月17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536010700號行政處分書
,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 3萬元罰鍰,並命違規廣告立即停止刊登。
上開行政處分書於95年 8月2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5年 9月15日經由
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19條第 1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
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32條
第 1項規定:「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罰鍰; 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
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壹、不得宣稱之詞句敘述:一、詞句涉及醫療效能:......二、詞句
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一)涉及生理功能者:例
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排毒素。......(二)未涉
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句:......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
臺北市政府94年 2月24日府衛企字第 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本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有關本府主
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修正後本府
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略以:『......六、本府
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品衛
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系爭網站仍在閒置中,也從無實際銷售行為。
(二)訴願人對網頁不熟,請朋友幫忙建立網頁,自己尚在學習中,當時
並不了解這方面相關知識,一時疏忽造成,得知後已立即刪除。
三、卷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網路刊登「○○珍珠粉」食品廣告,內容涉
有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此有系爭網路廣告畫面列印及原處分機關95
年 6月15日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規情
節,洵堪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無銷售行為及請朋友幫忙建立網頁云云。按食品衛生管
理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
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且上開
規定係禁止規定,即食品廣告之行為人負有不得對食品為不實、誇張
或易生誤解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之義務;如有違反,即應予處罰。經
查訴願人於網路所為系爭產品之廣告內容,依前揭食品廣告標示詞句
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規定,堪認有涉及誇張或易生
誤解之文詞,顯已違反上開規定,自應受處罰。另訴願人主張已刪除
網頁部分,應屬事後改善行為,要與本件違規責任之成立無涉;且訴
願人尚難以不知法律為由而邀免責。是訴願人就此主張,尚難遽對其
為有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3萬元罰鍰,
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刊登,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
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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