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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8.09.24. 府訴字第09870116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8年6月 5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8348371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未經申請核准,於網站 (xxxxx)刊登「淨白無痕晶凍眼膜」化粧品廣告(下稱係爭
     廣告),內容載有「 ......細紋、黑眼圈、眼部小肉芽~掰掰......緊緻眼袋。淡化黑眼
     圈。消除眼周小肉芽......」等詞句,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 下同)97年8月8日查獲,嗣
     於97年12月30日訪
    談訴願人代表人陳○○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因訴願人否認刊登係爭廣告,主張應為案外人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刊登,是原處分機關乃以97年12月31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
    7372141 00號函移由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案經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於98年 2月24日訪談○
    ○公司代表人官○○並製作談話紀要後,以98年3月2日衛藥字第 0980001788號函移由原處
    分機關辦理。嗣原處分機關再於98年4 月20日訪談訴願人代表人陳○○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
    ,審認訴願人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
    以 98年6月5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8348371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3萬元罰鍰。
     上開裁處書於 98年
    6月 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8年6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
      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第 3條規定:「本條例所
      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
      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第 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
      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
      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第30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點規定:「......
       二、違反......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以下各種裁罰基準表..
      ....(七)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七)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節略)
    ┌───────┬──────────────────────┐
    │項次     │10                     │
    ├───────┼──────────────────────┤
    │違反事實   │化粧品廣告違規               │
    ├───────┼──────────────────────┤
    │法規依據   │第24條                   │
    │       │第30條                   │
    ├───────┼──────────────────────┤
    │法定罰鍰額度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             │
    │其他處罰   │                      │
    ├───────┼──────────────────────┤
    │統一裁罰基準(│一、第1次違規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    │
    │新臺幣:元) │                      │
    ├───────┼──────────────────────┤
    │裁罰對象   │法人(公司)或自然人(行號)        │
    └───────┴──────────────────────┘
      臺北市政府 94 年 2 月 24 日府衛企字第 0940 4404400 號公告:「....... 六、本
      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 (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與○○公司合作時,因人手不足,故將管理權交由該公司業
      務人員管理,由於對○○公司網站商品上下架後臺不熟,且○○公司亦未有任何課程教
      導訴願人如何使用後臺。另○○公司於接獲訴願人通知商品下架時未能即時反應,訴願
      人並曾多次致電該公司未果。訴願人不服裁處書,請准予撤銷。
    三、查訴願人未經申請核准,於網路上刊登如事實欄所述系爭廣告之事實,有嘉義市政府衛
      生局 98年2月24日訪談○○公司代表人官○○之談話紀要、原處分機關 98年4月20日訪
      談訴願人代表人陳○○之調查紀錄表、系爭違規網路廣告及 96年12月5日訴願人與○○
      公司簽訂之網路平臺供貨廠商協議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與○○公司合作時,因人手不足,故將管理權交由該公司業務人員管理,
      由於對○○公司網站商品上下架後臺不熟,且康佑公司亦未有任何課程教導訴願人如何
      使用後臺。另○○公司於接獲訴願人通知商品下架時未能即時反應,訴願人並曾多次致
      電該公司未果,請撤銷裁處書云云。查嘉義市政府衛生局 98年2月24日訪談○○公司代
      表人官○○之談話紀要記載略以:「......問: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年8月8日監測查獲
      網路......刊登未經核准之『淨白無痕晶凍眼膜』化粧品廣告,是貴公司刊登的嗎(呈
      上檢體供指認)?答:本公司只負責提供平臺由簽約之商家(○○有限公司)負責上架
      商品及所有相關資料,尤其是所有影像資料也由商家(○○有限公司)負責,在廠商協
      定書合約第三條第(  6)及第六條第(1)中,已(很)訂立很清楚...... 也有附廠
      商協定書可供證明。...... 本公司從未收到○○公司任何通知書通知下架書函.......
       」。又原處分機關 98年 4 月 20 日訪談訴願人代表人陳○○之調查紀錄表記載略以
      :「 ...... 問:案內廣告係貴公司所刊登?答:是。因網站是『○○有限公司』的,
      是他們刊登的。因該產品銷售不佳,本公司已在 4 月就不販售該產品了,且有通知○
      ○有限公司下架,但不知為何該公司未下架 ...... 問:案內化粧品廣告是否事先申請
      廣告核准?答:有申請廣告核定表,因本供(公司)搬遷過,文件需花時間去尋找,待
      補件。...... 」另原處分機關 98年 5 月 7 日及 5 月 14 日15時 30 分曾致電訴願
      人,經接聽電話人員表示係爭化粧品未申請廣告核准,有原處分機關公務電話紀錄表影
      本在卷可憑。是訴願人為化粧品業者而刊登違規廣告,難謂其無過失。至訴願人與他業
      者間之關係核屬雙方內部關係,尚難據此主張而冀邀免罰。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
      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 3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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