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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2.09. 府訴三字第110610032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0月29日北市
勞動字第1096067668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餐館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指派勞工在本市提供
勞務。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0日實施勞動檢查,發
現訴願人未採用變形工時,每週起訖為週一至週日,每月15日給付上
月薪資及加班費、津貼及出缺勤扣款,並約定當月出勤總時數達 100
小時給予全勤獎金新臺幣(下同)500元,出勤總時數達150小時給予
全勤獎金 1,000元。訴願人所僱勞工除店長為全時月薪人員外,其餘
皆為部分工時人員,依排班表出勤,以勞工打卡之上下班時間為實際
出勤時間,加班最小計算單位為0.5小時;並查得:
(一)訴願人核算延長工時工資時,未將全勤獎金列入薪資計算基礎,以
勞工○○(下稱○君)109年 7月為例,訴願人與○君約定時薪165
元,○君109年7月出勤總時數為177.5小時,工資為3萬288元(165
元×177.5小時+全勤獎金1,000元=30,288),當月核算延長工時工
資時應以 170.7元(30,288÷177.5)計算,○君分別於109年7月1
日、5日各延長工時 0.5小時,7月3日、10日各延長工時1小時,當
月平日延長工時合計3小時,訴願人應給付○君平日延長工時工資6
83元( 170.7元×4/3×3),惟訴願人未將屬工資性質之「全勤獎
金」納入工資總額計算,僅給付○君660元(165元×4/3×3),短
少給付23元,其他勞工亦有相同情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
項規定。
(二)○君於109年6月25日端午節國定假日出勤,○君109年6月出勤總時
數108.5小時,工資為1萬8,403元(165元×108.5小時+全勤獎金50
0元=18,403),當月核算延長工時工資時應以169.7元(18,403÷1
08.5)計算,訴願人依法應給付○君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1,35
8元( 169.7×8),惟訴願人未將屬工資性質之「全勤獎金」納入
工資總額計算,僅給付○君 1,320元(165元×8),短少給付38元
,其他勞工亦有相同情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三)勞工○○○(下稱○君)109年6月27日至7月9日連續出勤13日,訴
願人未給予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
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109年10月5日北市勞動字第1096107190號函檢送勞動
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命其立即改善,並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未獲訴願人回應。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係甲類事業單位,違反勞動
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及第39條等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
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項次17、39、48等規定
,以109年10月29日北市勞動字第1096067668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各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合計處6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
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原處分於109年10月3
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11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月16日
、20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請求欄雖載明「...... 109年10月29日......北市勞
動字第10960676682號......」,惟原處分機關109年10月29日北市勞
動字第 10960676682號函僅係檢送原處分及罰鍰收據等予訴願人,揆
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三、工
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
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4條第 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
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
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第36條第 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
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37條第 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
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
應休假。」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
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
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第79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80條之 1規定:「違反本
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
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
之標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
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
: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
、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
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
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
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
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第20條之 1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
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
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
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
分。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1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
之規定。」第 4條規定:「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
均放假一日:......三、端午節......。」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
77年7月15日(77)台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釋:「......說明:....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
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三、『全勤獎金』如確係勞
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屬勞動基準法第
二條第三款所稱工資,計算延時工資應併入計算。」
85年 2月10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釋:「......工資定義
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
『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
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
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
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
,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
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87年 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二
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
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
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勞動部 106年3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釋:「......勞動
基準法第39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
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前開規定所稱『加倍發給』係指休假日出
勤工作於8小時以內者,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1日工資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
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8千
萬元以上之公司。3.僱用人數達 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第 4點規定:「臺
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節錄)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基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7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雇主未依法給付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者。 第24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項次39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39 雇主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者。 第36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48 雇主未給付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或特別休假日之工資;或徵得勞工同意或因季節性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而未加倍發給工資者。 第39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
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
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剛接觸餐飲業,未及時召開勞資會議及採
用變形工時,已於 109年11月9日召開勞資會議,宣布自即日起採用8
週變形工時。又訴願人於 109年6月1日更換人資專員,人資專員有交
接落差。訴願人於檢查完畢後立即改正,於109年10月15日發放9月份
薪資時,採用各項薪資條件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將全勤獎金納入加
班費之薪資計算方式,尚無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違反規定之情形
,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其有如事實欄所述之違規事項,
有109年 6月、7月出勤統計表、排班表、員工發薪明細表、勞動契約
及原處分機關109年9月10日訪談訴願人之人資人員○○○(下稱○君
)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下稱會談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
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於檢查完畢後立即改正,尚無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違反規定之情形云云。查本件:
(一)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
之工資;所謂延長工作時間,係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小時或
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 2小時以
內者,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 1以上;勞工每7日中
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 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內政部所定應放
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
應休假;端午節為放假 1日之民俗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
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違反者,各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
下罰鍰;且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
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
第37條第 1項、第39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同
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 1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3款所明定
;又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
」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然非謂「工資、薪金」
或「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
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
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應屬工資範疇;亦
有前勞委會77年 7月15日(77)台勞動二字第14007號、85年2月10
日(85)台勞動二字第 103252號及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
第040204號函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依原處分機關109年9月10日訪談○君之會談紀錄載以:「......問
:請問貴公司與所僱於○○廚房工作之勞工約定工時?休息時間?
有無採用變形工時?一週起訖時間?休息日及例假日?發薪日?答
:本公司○○廚房於109年6月剛開幕,於109年 6月1日始聘僱勞工
○○○等共計13名,其中勞工○○○為正職人員......其餘勞工○
○○等12名均為時薪人員,約定時薪分別有 158元、160元、165元
及 170元等;本公司與前述勞工約定依排班表出勤,每班別分別有
中間空班休息時間1小時或2小時,依排班表顯示之休息時間為主。
與月薪人員於勞動契約內約定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惟僱用勞工
至今未召開過勞資會議,故未採用任何週期之變形工時制度。週間
起訖為週一至週日,未特別明定休息日或例假日,與部分工時勞工
約定每週休 2日。發薪日為每月15日發上月月初至月底薪資、加班
費、津貼及出缺勤扣款。問:請問貴公司如何記載勞工出勤紀錄?
答:以勞工自行打上下班卡為實際出勤紀錄,出勤紀錄上顯示第一
筆及最後一筆分別為實際上班及下班時間,中間空班休息時間為 1
小時至 2小時,勞工有時候空班時間會忘記打卡,但本公司仍以排
班表之休息時間為主,勞工亦有上班忘記打卡之情事,以預定排班
上班時間為主......問:請問貴公司加班制度?答:勞工無須提出
申請,以排班表及出勤紀錄認定實際上、下班時間......時薪人員
均給予加班費,延長工時前 2小時以時薪*0.3333倍率*加班時數計
加班費,國定假日均給予加倍薪,以時薪 *國定假日當日實際工作
時數計給。問:請問勞工○○○(下稱○員)109年 6月27日至109
年7月9日連續出勤13天情況為何?有時候?有打上班卡,如何知道
○員上班時間?答:如○員忘記打上班卡,本公司以○員原排班之
上班時間為主,例如109年 7月2日當日臨時來代別人的班,未有打
卡紀錄,實際以排班時間為出勤時間10:00至18:00,中間空班休
息 1小時;因剛開店,店內人手不足,故有......○員連續出勤13
天之情事。問:請問貴公司如何計給全勤獎金?答:口頭與勞工另
外約定全勤獎金,如當月總工時達 100小時,另給予全勤獎金 500
元,當月總工時達 150小時,另給予全勤獎金1000元;如當月有遲
到早退情事,均不計給,遲於原排定之排班時間出勤,即算遲到..
....」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三)本件訴願人於所僱勞工當月沒有遲到早退情事即發給全勤獎金,顯
見訴願人對於全勤獎金之發放有固定之發給標準,該全勤獎金既係
依勞工之出勤狀況給與,即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之「勞務對價性
」,依前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前勞委會相關函釋意旨,
自應屬工資範疇。又依○君109年7月出勤統計表及員工發薪明細表
所示,○君109年7月工資為3萬9,288元(含本薪29,288+全勤獎金1
,000),○君 109年7月平日延長工時共計3小時,訴願人應給付○
君109年 7月平日延長工時工資683元【(30,288÷177.5=170.7)
×4/3×3】,惟訴願人僅給付○君660元(165元×4/3×3),短少
給付23元,○君於上開會談紀錄亦自承訴願人未將全勤獎金納入延
長工時工資計算基礎,其他勞工亦有相同情形;次依卷附○君 109
年6月、7月排班表所示,○君於109年6月27日至7月9日連續出勤13
日;再依○君109年6月出勤統計表及員工發薪明細表所示,○君於
109年6月25日端午節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君109年6月工資為1萬
8,403元(含本薪 17,903+全勤獎金500),訴願人應給付○君國定
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1,358元【(18,403÷108.5=169.7)×8】,
惟訴願人僅給付○君 1,320元(165元×8),短少給付38元,○君
於上開會談紀錄亦自承訴願人未將全勤獎金納入國定假日出勤之加
倍工資計算基礎,其他勞工亦有相同情形;是訴願人未依規定給付
勞工○君109年 7月平日延長工時工資、未給予其勞工○君每7日中
有2日之休息,其中 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及未依法給付勞工○
君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 1項、第36
條第1項及第39條規定等事實,堪予認定。訴願人雖主張其已於109
年10月15日發放 9月份薪資時,採用各項薪資條件優於勞動基準法
規定,將全勤獎金納入加班費之薪資計算方式,惟此屬事後改善行
為,尚不影響本件違規行為之成立。
(四)綜上,本件訴願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及
第39條規定之事實,業論述如上。訴願理由,核不足採。從而,原
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各處訴願人2萬元,合計處6萬元
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
鍰金額,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