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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11.09. 府訴一字第110610538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8月2日北市勞
動字第1106025158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綜合商品批發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
國(下同)110年6月23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與所僱勞工○○○(
下稱○君)約定每月工資為底薪新臺幣(下同)2萬6,500元及全勤 500元
,每月25日以現金方式給付上個月26日至當月25日工資,因故離職或被開
除者亦於每月25日給付工資;並查得○君於 110年3月2日到職,訴願人於
110年3月22日通知○君終止雙方聘僱關係,惟訴願人至勞動檢查受檢日仍
未依規定給付○君 110年3月2日至21日期間之工資。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
涉有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等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等
規定,乃以110年7月13日北市勞動字第1106077789號函通知訴願人立即改
善及陳述意見,經訴願人於110年7月19日以書面陳述意見在案。原處分機
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且為乙類事業單位,
爰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
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及第4點項次13等規定,
以110年8月2日北市勞動字第1106025158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
願人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
及罰鍰金額。原處分於110年8月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0年8月6日經
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8月11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資料,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載述略以:「……訴願請求……請求撤銷發文日期:中
華民國110年08月02日 文號:北市勞動字第11060251582號……」惟
查原處分機關110年8月2日北市勞動字第11060251582號函僅係檢送原
處分等予訴願人之函文,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合先敘
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
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
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釋:「……說明
……二、工資為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價,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
雇主本不得恣意扣發工資。爰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
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
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屬之: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8千
萬元以上之公司。 3.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第 4點規定:「臺
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如下表:(節錄)項次 13 違規事件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法條依據(勞基法) 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君明知訴願人給付薪資日期統一於當月25日,
卻不於當月25日前往訴願人公司提領薪資,亦不提供收款帳號,甚至
於110年4月1日第1次勞資爭議調解時拒收薪資,訴願人不得已於 110
年6月24日寄出存證信函後,○君始於110年7月2日提供收款帳號,訴
願人亦於同日給付完成。訴願人非有刻意拖欠之念,更無拒絕給付薪
資之行為,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認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之違規事實,
有原處分機關110年6月23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人資助理○○○(下
稱○君)所製作之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下稱會談紀錄)、○君11
0年3月份攷勤表、訴願人110年3月22日向○君終止聘僱關係之通知函
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君拒絕受領工資,且已於○君提供收款帳號後給付工
資云云。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
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
及罰鍰金額;揆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
0條之 1第1項等規定自明。又工資為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價,為其賴
以維持生活所必需,雇主本不得恣意扣發工資;有勞動部104年11月1
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查:
(一)依卷附原處分機關110年6月23日訪談○君之會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
:「……問 請問○員(按:即○○○)……到職日?離職日?…
…答 ……○員到職日為110年3月2日……110年3月19日是○員最後
工作日……公司於110年3月22日以正式函傳簡訊給○員通知○員終
止勞動契約……問 請問○員約定薪資結構?發薪日?答 本公司
與○員約定薪資為月薪27,000元(即底薪26,500元+全勤500元,全
勤獎金則為當月作滿整月,無遲到、早退及請事、病假之情事才會
發給全勤)。另與○員口頭約定發薪日為每月25日以現金方式發放
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之薪資、加班費及出缺勤扣款,如遇休假日,
提前發放,另『員工需知』第19條所示,如因故離職或被開除者一
律在每月25日發給薪水(例如110年 3月25日發110年2月26日至3月
25日薪資、加班費及出缺勤扣款)。問 請問貴公司如何計給○員
110年3月薪資……?答 ○員……於110年3月2日到職 ……110年3
月19日為最後工作日……應於110年3月25日現金發給110年3月薪資
,但因110年3月19日解僱,110年4月 1日開調解會時,要給○員現
金,○員不簽收,亦無○員薪轉帳戶,故至受檢當日110年6月23日
仍未發給○員110年3月薪資……。」該會談紀錄並經○君簽名確認
在案。
(二)查卷附○君 110年3月份攷勤表影本顯示,○君於110年3月2日至19
日之約定工作期間均有出勤紀錄,次查訴願人於110年3月22日通知
○君終止聘僱關係,又訴願人與○君約定於每月25日以現金方式發
放工資,因故離職或被開除者,亦於每月25日發給工資,此有上開
會談紀錄及訴願人員工需知等影本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應於110年3
月25日給付110年3月2日至21日之工資全額予○君,惟訴願人於110
年 6月23日實施勞動檢查時自承尚未給付○君工資。是訴願人未全
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之違規事
實,洵堪認定。又訴願人未提供曾主動聯繫○君,惟仍給付工資未
果,或將○君拒絕受領之工資提存於法院之證物供核,僅泛稱○君
於110年 4月1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有拒絕受領工資之情事等語,尚
難對訴願人為有利之認定。至訴願人所稱已發送存證信函予○君,
並於110年 7月2日給付工資完畢等情,係屬事後改善行為,不影響
本件違規行為之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
訴願人為乙類事業單位,第1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裁罰基準等規定,處
訴願人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
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