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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103.01.15. 府訴三字第10309004800號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2年10月14日廢
字第 41-102-10191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所屬大安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7日16時
50分許,發現訴願人將售屋廣告張貼在本市大安區○○路○○段○○號前
電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乃當場拍照採證,並以 102
年 9月17日北市環罰字第 X765821號舉發通知書告發,交由訴願人簽名收
受。嗣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以102年10月14日廢字第41-1
02-10191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102年11月1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2年11月21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
明訴願,同年11月22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
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5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第27條第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張貼或噴
漆廣告污染定著物。」第50條第 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
款行為之一。」第63條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
「本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或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
表。」
附表:(節錄)
壹、廢棄物清理法
┌───────────┬──────────────────┐
│項次 │42 │
├───────────┼──────────────────┤
│違反法條 │第27條第10款 │
├───────────┼──────────────────┤
│裁罰法條 │第50條 │
├───────────┼──────────────────┤
│違反事實 │張貼(噴漆)或其他廣告污染定著物 │
├───────────┼──────────────────┤
│罰鍰上、下限(新臺幣)│1,200元-6,000元 │
├───────────┼──────────────────┤
│裁罰基準(新臺幣) │1,200元 │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3月7日北市環三字第 09130580801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為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依據:廢
棄物清理法第3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無知受店長及經理慫恿而張貼廣告,且自
入行以來無收入。請求撤銷原處分,改罰店長及經理。
三、查原處分機關執勤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查獲訴願人違規張貼售
屋廣告,污染定著物之事實,有採證照片 1幀、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
大隊102年11月22日環稽收字第10232842600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等
影本在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係無知受店長及經理慫恿而張貼廣告云云。按本市所轄
之行政區域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指定清除地區。在指定清除地區內
嚴禁有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違者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
揆諸前揭規定及公告自明。查原處分機關衛生稽查大隊 102年11月22
日環稽收字第 10232842600號陳情訴願案件簽辦單內容載以:「....
..於102年9月17日16時50分在○○路○○段○○號前發現......○○
○將廣告物張貼於該處電線桿上......。」上述事證既經原處分機關
執勤人員當場發現採證,訴願人對於前揭違規行為亦不爭執,復有採
證照片影本 1幀在卷可憑,是訴願人違規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之事實
,洵堪認定,且尚難以受人慫恿為由主張免責。至訴願人之行為是否
屬執行業務之行為而應由業者負責,因其未提出具體事證供核,尚難
遽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 1,200
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陳雄文代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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