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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2.14. 府訴三字第10600014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1月23日機字第21-105-1104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 xxx-xxx輕型機車【出廠及發照年月:民國(下同)80年12月】,
      經原處分機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檢驗紀錄資料查得於出廠滿5年後,逾期未實施1
      05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大隊乃以105年9月23日北市環稽警車字第10
      50020482號限期補行完成檢驗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 105年10月12日前至環保主管機關
      委託之機車定期檢驗站補行完成檢驗。該通知書於105年9月26日送達,惟訴願人仍未於
      期限內完成系爭機車之定期檢驗。原處分機關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 1項規定,
      以 105年11月4日D884779號舉發通知書告發訴願人,嗣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105
      年11月23日機字第21-105-1104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2,0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
      ,於 105年11月30日提出陳情,經原處分機關以105年12月1日北市環稽字第1053299430
      0號函復在案。訴願人仍不服,於105年12月26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不服,於12月28
      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上開105年9月23日北市環稽警車字第1050020482號限
      期補行完成檢驗通知書未合法送達,告發過程有瑕疵,乃以106年1月11日北市環稽字第
      106300201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至訴願人申請言詞辯論一節,經審酌本件原處分已不存在,核無言詞辯論之必要,併予
      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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