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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03.15. 府訴字第09585012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 9月27
日毒字第 Y95000010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裁處書,提起訴
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95年 7月19日13時10分執行毒性化學物質
稽查勤務時,在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廠所在
地(地址:臺北縣金山鄉○○湖○○號),現場查獲該公司運作毒性化學
物質三氧化鉻及三氯乙烯,涉有違反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之情
事。因現場查獲 1桶黏貼有供應商為案外人○○有限公司之標示之三氯乙
烯,因該公司設籍於臺北市,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乃以95年 8月8 日北
環三字第0950050499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查處。案經原處分機關於 95年9
月 5日14時45分前往臺北市中山區○○○路○○段○○號○○樓○○公司
所在地稽查,查得系爭毒性化學物質三氯乙烯係○○公司向訴願人所購得
。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遂於同日15時45分,至訴願人公司所在地(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巷○○號○○樓)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稽
查,經查證後審認訴願人確有販賣系爭三氯乙烯予案外人○○公司之情事
。嗣原處分機關復於95年 9月25日10時40分再至訴願人公司所在地複查,
以訴願人未取得原處分機關核發之運作核可文件,即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三
氯乙烯之運作行為,違反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1條第 2項規定,
乃掣發95年 9月25日 T001365號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
告發訴願人,嗣依行為時同法第32條第 2款規定,以95年9月27日毒字第Y
95000010號處理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以下同)1 百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95年10月18日向原處分機關陳情
,案經原處分機關以95年11月2日北市環稽字第09531599000號函復訴願人
在案。訴願人仍不服,於95年10月3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同年11月 8日及12月1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95年10月30日)距原裁處書發文日期(
95年 9月27日)雖已逾30日,惟因訴願人曾於95年10月18日向原處分
機關陳情,應認訴願人於法定期間內對原處分已有不服之意思表示,
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二、運作: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
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第 3條
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
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11條規定:「中央
主管機關得指定應申請核發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行
為。經指定應申請核發許可證之運作行為,運作人應提出該物質之成
分、性能、管理方法及有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發許可證
後,始得運作。......」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
,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最低管制限量。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
運作量低於前項限量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第 8條、第11
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之限制。」第32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二、未依第11條第 2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者。」第36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
轄巿由直轄巿政府為之;在縣(巿)由縣(巿)政府為之。」同法施
行細則第 4條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作業要
點第 1點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管理毒
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輸入、販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申請核
發許可證等運作行為,規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以下簡稱運作人)
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行為前,申請核發許可證之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第 6點規定:「申請販賣許可證之運作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
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之文件或資料,向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營利
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載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販賣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12月30日環署毒字第09
40105517號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主旨:公告『多氯聯苯等 161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
制等運作管理事項』修正為『多氯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
管理事項』。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
11條、第16條、第27條。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
含附表 1所列多氯聯苯等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
質(列管編號001至019、022至126及128至164),其最低管制限量及
毒性分類如附表1。......十一、運作附表1所列毒性化學物質,應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本署88年12月24日(88)環署毒字第 0083778
號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附各物質公告為毒
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如附表4。(一)運作列管編號001至019及022
至 066者,不適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陸之改善規定。......」
附表1 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
┌─┬─┬───┬───┬───┬────┬──┬──┬─┐
│列│序│中文名│英文名│分子式│化學文摘│最低│管制│毒│
│管│號│稱 │稱 │ │社登記號│管制│濃度│性│
│編│ │Chines│Englis│ │碼 │限量│標準│分│
│號│ │e Name│Name │ │CAS.Numb│(公│w/w │類│
│No│ │ │ │ │er │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01│三氯乙│Trichl│ │ │ │ │ │
│6 │ │烯 │oro │CHClCC│79-01-6 │50 │10 │1 │
│4 │ │ │ethyle│l2 │ │ │ │, │
│ │ │ │ne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4 各物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
┌──┬──┬───┬───┬───┬────┬───┬─┐
│列管│序號│中文名│英文名│分子式│化學文摘│公告為│備│
│編號│ │稱 │稱 │ │社登記號│毒性化│註│
│No │ │Chines│Englis│ │碼 │學物質│ │
│ │ │e Name│Name │ │CAS.Numb│日期 │ │
│ │ │ │ │ │e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
│ │ │ │Trichl│ │ │ │改│
│064 │01 │三氯乙│oroeth│CHClCC│79-01-6 │86.10.│善│
│ │ │烯 │ylene │l2 │ │06 │期│
│ │ │ │ │ │ │ │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90年8 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七、本府
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訴願人確實有販售三氯乙烯給○○公司,但是販售三氯乙烯的公司很
多,如何證明○○公司被查獲的三氯乙烯是訴願人所販售的。訴願人
所販售的是低濃度的三氯乙烯,卻被重罰 1百萬元真的很冤枉。又原
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95年9月5日前來稽查時,未告知要處罰 100萬元
,如果當時有告知,訴願人之代表人一定不會貿然在稽查紀錄單上簽
名;同年 9月25日稽查人員再次前來,當場開立系爭違反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在沒有訴願人公司人員簽名的情況下,罰單卻
依然照開。請撤銷原處分。
四、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敘時、地,查認訴願人未取得原處分
機關核發之運作核可文件,即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三氯乙烯之運作行為
(販賣),此有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5年8月8日北環三字第095005
0499號函及所附該局95年7月9日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表、採證照片
9幀、95年7月25日簽辦單、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95年9月5日至○○公
司所在地稽查之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95年9月5日及 9月25日至訴
願人公司所在地稽查及複查之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訴願人開立予
五泰公司之送貨單3紙及統一發票3紙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
據以處分,核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未能證明系爭三氯乙烯係其販售予○○公司
,其販售予○○公司者為低濃度之三氯乙烯云云。查運作毒性化學物
質高於前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12月30日環署毒字第0940105517號
公告之最低管制限量者,運作人應提出該物質之成分、性能、管理方
法及有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發許可證後,始得運作,行
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1條第 2項及第27條定有明文。又查三氯
乙烯業於86年10月 6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最
低管制限量為50公斤,管制濃度標準為 10w/w%。依卷附原處分機關
稽查人員95年9月5日至五泰公司所在地稽查之毒性化學物質稽查紀錄
所載稽查情形略以:「......2.該公司工廠(臺北縣金山鄉○○湖○
○號)貯放三氯乙烯 1,125公斤,經查係向○○有限公司購買(檢附
發票、送貨單),濃度 100%,據○○○(○○公司之經理)表示,
送貨單品名 E-3即為三氯乙烯,統一發票內品名溶劑即為三氯乙烯。
」及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同日至訴願人公司所在地稽查之毒性化學物
質稽查紀錄所載稽查情形略以:「......2.該公司販賣『三氯乙烯』
1,200公斤,濃度100%予○○股份有限公司,惟未取得毒性化學物質
販賣許可證。」上開 2稽查紀錄分別經○○公司經理○○○及訴願人
代表人○○○親自簽名確認在案。是訴願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三氯乙
烯高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最低管制限量及管制濃度標準之違章
事實明確,依法自屬可罰,訴願人既未提出具體可採之反證以實其說
,僅空言否認,尚難遽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又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
95年 9月25日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通知書未經訴願人公
司人員簽名,罰單卻依然照開乙節,查本件訴願人是否受罰係以其運
作毒性化學物質是否違反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1條第 2項規
定為據,原處分機關95年 9月25日執行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
通知書僅係通知訴願人對於本案之舉發如有疑義,得洽原舉發單位詢
問表示意見,縱然上開通知書未經訴願人公司人員簽名,亦不影響訴
願人業已成立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法第32條第 2款規定予以裁處。況上開通知書業經原處分機關於95
年9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規定留置送達於訴願人之公司所
在地在案。是訴願人主張,顯係誤解法令,核不足採。從而,原處分
機關以訴願人違反行為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1條第 2項規定,依
行為時同法第32條第2款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百萬元罰鍰,並
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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