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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1.07. 府訴字第09870003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郭○○
訴願人因檢舉他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之不作為,提起訴願,本府決
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
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 77條第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其他依
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至10月間,透過110報案電話、1999市民熱線等檢舉本市
大同區延平北路○○段○○巷○○號○○樓住戶於深夜騎乘機車進出巷弄、大聲喧鬧、
妨害安寧,並建議加裝監視器、加強夜間巡邏,案經本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分別以97年 4
月 23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09731070800號、97年5月20日北市警同分資字第09732448900
號、97年6 月10日北市警同分資字第09732543200號、97年 6月17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
09730912100號、97年 6月27日北市警同分資字第09733634500號、97年7月14日分局長
回復信函、 97年 9月16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09732737900號及97年10月13日北市警同分
行字第 09734147800號等書函回復訴願人,業於該巷口規劃設置錄影監視器,併入本市
錄影監視系統建置案辦理,另該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已將該地區列入巡邏重點,加強周邊
巡查,以加強查察噪音妨害安寧或青少年聚集之情事。訴願人不服本府警察局未就其檢
舉案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於97年10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
答辯。
三、查訴願人檢舉他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事,並要求本府會警察局依法裁處,應屬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之範疇,核與訴願法第2條第 1項規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有
別,尚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
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程 明 修
委員 林 明 昕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蘇 嘉 瑞
委員 李 元 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請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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