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頒給金吾獎,應附發證書並酌發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認之各 類獎勵品。 前項金吾獎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之規定;證書格式如附表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人字第1153048096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15年2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