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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11)府授政二字第1113003197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八、各機關依第四點及第五點檢討行政責任,如認公務員有符合「本府公 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及停職參考基準表」所列要件或其 他應受懲戒之情事者,應即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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