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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北市主五字第09131100500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91年11月26日生效
  • 二、各機關於草擬會計制度草案時,應邀請學者專家、審計部臺北市審計 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主 計處有關人員共同參與,並應檢附會計制度草案二十份,函送主計處 。
  • 三、會計制度草案送達主計處後,主計處第五科(以下簡稱第五科)即將 會計制度草案簽報分函有關機關(如審計處、財政局等)及送請本處 第一科或第二科,依所定表式(如附表)於文到二週內表示意見,第 五科將各機關或單位所送意見,連同本單位之初審意見,彙整擬具書 面意見。
  • 四、前項彙整完成之書面意見,第五科再送請審計處及會計制度編造機關 再次表示意見,於一週內函復本處,如能獲致共識,即請會計制度編 造機關依所獲共識修正其會計制度後送本處核定頒行。如各相關機關 所提意見有重大歧異情形,再以開會研商方式處理後,請會計制度編 造機關依所獲共識修正其會計制度送由本處核定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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