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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北市主五字第09131100500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91年11月26日生效
  • 一、各機關訂定或修訂其會計制度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會計制度架構及內容,應依其業務之性質,參考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統計法、國庫法、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 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特種基金會計制度之設計以一個基金訂定一個會計制度,並依各 基金有無分基金及其業務性質訂定其會計制度: 1.無分基金或有分基金而其各分基金之性質相同者,可訂定單一之 會計制度。 2.有分基金,而各分基金之屬性不相同者,應於會計制度內訂定各 分基金共同性與本基金及各分基金間如何連結之規範篇,以及將 各屬性不同之分基金,分別依其性質分篇規範。 3.各特種基金管理機關及主管機關應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 例(辦法)奉核定頒行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基金會計制度之設計 及審核,並函送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 二、各機關於草擬會計制度草案時,應邀請學者專家、審計部臺北市審計 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主 計處有關人員共同參與,並應檢附會計制度草案二十份,函送主計處 。
  • 三、會計制度草案送達主計處後,主計處第五科(以下簡稱第五科)即將 會計制度草案簽報分函有關機關(如審計處、財政局等)及送請本處 第一科或第二科,依所定表式(如附表)於文到二週內表示意見,第 五科將各機關或單位所送意見,連同本單位之初審意見,彙整擬具書 面意見。
  • 四、前項彙整完成之書面意見,第五科再送請審計處及會計制度編造機關 再次表示意見,於一週內函復本處,如能獲致共識,即請會計制度編 造機關依所獲共識修正其會計制度後送本處核定頒行。如各相關機關 所提意見有重大歧異情形,再以開會研商方式處理後,請會計制度編 造機關依所獲共識修正其會計制度送由本處核定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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