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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143056042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點條文;並自114年12月4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緊急救護搶救火災致人民財產損失補償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償人民因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緊急 救護搶救火災致人民財產損失補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局執行緊急救護搶救火災致人民財產損失補償基準相關修正 建議。 (二)審議損失補償申請案件之補償範圍及金額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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