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4 條健康服務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個案管理組:家戶健康管理、弱勢族群服務、社區防疫、精神疾病個 案管理、優生保健、中老年疾病防治、長期照護業務及其他個案管理 等事項。 二、健康促進組:學校、職場衛生、婦幼衛生、癌症防治、菸害防制、生 命統計、社區健康營造、急救技能訓練、衛生教育宣導、文書、檔案 、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7 條健康服務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 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10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衛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 第 11 條健康服務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秘書。 三、一級單位主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健康服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健康服務中心擬訂, 報請衛生局核定;丙表由健康服務中心訂定,報請衛生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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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4015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032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依第13條規定:自115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