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秘字第1153164805號函修正第1、4、6點條文;並自115年9月3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民 間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以達有效監督及管理之目的,依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設立本局民間 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 代理之。 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單一運用計畫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者,應有捐款人代表或 公正人士三人以上出席。
  • 六、單一運用計畫一百萬元以下者,得由主任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付下次 委員會追認;超過一百萬元之運用計畫,應提報本委員會審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