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秘字第1153164805號函修正第1、4、6點條文;並自115年9月3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民 間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以達有效監督及管理之目的,依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設立本局民間 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核及其 他本委員會提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 三分之一。 (一)副局長、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綜合企劃科主管共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 代理之。 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單一運用計畫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者,應有捐款人代表或 公正人士三人以上出席。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之。
  • 六、單一運用計畫一百萬元以下者,得由主任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付下次 委員會追認;超過一百萬元之運用計畫,應提報本委員會審議。
  •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費用項下 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