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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2-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1153005364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七、請假起迄時間: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上班時間為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不實施彈性上班。 2.下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 分,上午上班時間自上班刷卡時間起算應滿四小時。 (三)每日上班時數加請假時數應滿八小時,且均須於彈性上下班時間內 。 (四)每天到勤未達規定時數者,應依規定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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