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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063868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事宜 ,特設「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審查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職掌、組織、會議召開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任務職掌: 1.申請登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之審查。 2.已登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廢止、撤銷之審查。 3.其他有關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審查事項。 (二)組織: 1.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各科、室、中心、大隊主管派兼之。 2.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並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會議召開: 1.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本小組之會議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且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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