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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資治字第1133001530號函修正第6、10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六、各機關應處理及回復民眾對於本府資料開放之意見,並應置專人檢視 回復內容。處理民眾建議開放資料時,應依機關辦理民眾建議政府資 料開放作業流程圖(如附圖)辦理相關作業。
  • 十、各機關對所屬人員管理成效或參考本規範辦理之結果有重大績效或缺 失者,得依相關獎懲標準簽報行政獎勵或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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