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明定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程序,以維護公共安全,特依建築法第九十九 條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臨時展演場所,係指臨時商品藝文展覽、演藝場所、攤販集中場或類 似場所。
- 三、申請人應於展演十日以前委託建築師(專業部分應由建築師委託相關專業技師辦理), 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建 照管理科申請建築許可,核准後始得搭建臨時性建築物。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建築師委託書。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三個月有效期限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 地使用權利同意書;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於道路用 地申請臨時展演場所者應依「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道路管理要點 」先取得使用道路許可證明)。 (五)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細部構造材料圖(依工務局七十一 年八月二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六五八六八號函規定「建築繪圖準則」規定繪製) 。 (六)結構計算書圖。 (七)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
- 四、申請人應於施工前將消防設備圖說、交通影響說明送本府消防局及交通局審查,經核可 後始得施工;但第五點及第六點之案件,不受此限制。 竣工後應申請竣工勘驗,經工務局會同消防局、設計建築師及結構專業技師勘驗合格後 ,核發臨時使用許可(憑接臨時水電)。
- 五、搭建下列展演場所者,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即行搭建,免依第三點規定申請建 築許可,但應於竣工前三日以前檢附第三點(一)至(七)款所列書圖文件及施工過程 專業技師勘驗報告,向工務局建管處(使用管理科)申報公共安全檢查,經工務局會同 消防局、交通局等有關機關及設計建築師、結構專業技師等現場勘驗合格後(以會勘紀 錄替代臨時使用許可,憑接臨時水電)方得使用。 (一)舞台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舞台背景或頂蓋在六公 尺以下之演藝場所。 (二)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臨時攤棚。
- 六、搭建下列展演場所者,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即可搭建,但應將申請書及設計圖 說送工務局(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列管,免再依第三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辦理。 (一)舞台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下、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及舞台背景在四公尺以下之 無頂蓋演藝場所。 (二)未達四公尺之無壁體臨時攤棚。
- 七、臨時展演活動期滿後應於三日內自行拆除完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有正當理由,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延長拆除期限;逾期未拆除者,應以違章建築論 處。
- 八、臨時建築物申請延長使用期限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期限內,依本作業程序規定重新提出 申請,其使用期限(含原核准使用期限)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以不超過 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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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都建字第106350267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