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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0318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依第13條規定:自115年2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木柵、北投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本廠)置 廠長,承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廠長,襄理廠務。
  • 第 3 條
    本廠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檢修組:垃圾焚化作業與公害防治規劃、灰爐處置,機具器械保 養維護及進廠車輛之管理等事項。 二、焚化控制組:垃圾焚化之運轉操作、污染防治及鍋爐、發電、儀表、 電氣等設備之管理事項。 三、綜合庶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四、職業安全衛生室: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管理、督導及實施作業 環境測定,教育訓練、健康檢查、職業災害統計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廠置秘書、組長、主任、技正、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廠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廠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環保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廠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廠長。 二、秘書。
  • 第 11 條
    本廠設廠務會議,由廠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廠長。 二、副廠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廠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廠擬訂,報請環保局核定; 丙表由本廠訂定,報請環保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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