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互助精神,安定同仁生活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公教員工喪亡互助分為公教人員及工友兩部分,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為參加 單位,並以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為 主辦單位。
- 第 3 條參加喪亡互助之公教員工以編制內之專任員工為限,應徵入營服役保留底缺 及留職停薪員工暫不參加。
- 第 4 條喪亡互助金致送標準如左: 一 公教人員死亡者,參加互助之公教人員,每人致送互助金三元(新臺幣 以下同)。 二 技工、工友死亡者,參加互助之技工、工友,每人致送互助金二元。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退休互助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再任人員在職死亡 時,其喪亡互助金,按死亡時之標準發給,但需扣除其已領之退休、退職或 資遺互助金,僅補發其差額。
- 第 5 條喪亡互助金由本府住福會按月依申請人數通知各機關學校於規定期間內將應 行繳納之互助金收齊繳交住福會在臺北市銀行所設帳戶。 前項互助金得在臺北市銀行存儲生息。
- 第 6 條喪亡互助補助金額,由本府住福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依參加喪亡互助總人 數以公教人員每人三元,技工、工友每人二元計算核定之。
- 第 7 條參加喪亡互助之公教員工在職死亡時,其服務機關學校應於死亡之日起二個 月內通知受領權人,填具申請表,並檢同死亡證明書送由服務機關學校轉請 住福會核發喪亡互助金。
- 第 8 條喪亡互助金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辦理後,如有餘額應移作喪亡互助金,不足時 ,其差額在喪亡互助金項下支付,或由住福會福利互助經費補助之。
- 第 9 條參加喪亡互助之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死亡時,其喪亡互助金之受領權人依民法 繼承篇有關規定辦理。
- 第 10 條參加喪亡互助之公教員工死亡時,其死亡互助金如無遺囑領受者,由左列人 員依序領取: 一 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 互助人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受益人。 無前項各款領受人時,得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具領,除治喪費用外,如有賸餘 得撥充服務機關學校為獎學金。
- 第 11 條前條所稱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以死亡之公教員工所立遺囑指定者為限。
- 第 12 條本市私立高中(職)軍訓教官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 13 條本辦法規定之各種表據格式由本府人事處定之。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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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7-4002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喪亡互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69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9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69)府法三字第38699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