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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工字第1153007949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本法)辦理有關採購相關配合事宜,爰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審查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組織架構:(茲以本局不同性質之採購分為二組) (一)事務性採購審查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室專門委員擔任, 委員分別由秘書(由召集人推選適當人選,簽請局長核定後任命之 )、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處、資產及財務管理室、秘書室副主管 以上人員擔任。 (二)技術性採購審查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總工程司或副總工程司擔任 ,設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副總工程司擔任,委員分別由其 他副總工程司及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 工務管理處副主管以上人員擔任。
  • 三、幕僚作業: 事務性及技術性二審查小組之幕僚作業,分由本局秘書室及總工程司 室指派專人擔任執行幹事,負責審查議案之彙集、通知、準備及審議 紀錄之製作等工作。執行幹事應將業務單位(規劃、設計、需求或使 用單位)送審之議案資料彙集後,陳報召集人,訂定開會時間及地點 ,以開會通知或電話(緊急案件)通知委員開會。
  • 四、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由業務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出訂有底價 之採購案或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案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由 審查小組研提建議金額,供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最低標廠商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審議廠商提出之說明 並提出建議,以作為決標之參考。 (三)未訂底價之採購案,以審查小組之現有委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 四條成立「採購評審委員會」,並依同細則第七十五條審查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是否偏低。 (四)依需求協助審查本局採購各相關事項。
  • 五、本局辦理之採購應以下列作業程序提送審查小組審議: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案或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案之預估底價審議程序 : 1.採購預算書及招標文件簽奉核定後,由業務單位將採購預算書及 相關資料移送採購單位,採購單位填列「採購底價表」(如附表 一)內之標的名稱及預算金額,經簽會業務單位填列預估金額並 檢附相關預算分析說明資料,一併送審查小組審議。 2.審查小組開會時應就業務單位所提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經其 說明後進行審查。會議中如對業務單位所提相關資料或說明有異 議,得列入紀錄,並全案退回業務單位檢討後再重新送審;經審 議無異議者,由審查小組填具建議金額於「採購底價表」內並由 召集人核章後密封,併同會議紀錄經召集人核章後,陳報局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 3.未達公告金額之事務性採購案,其底價訂定程序得免經審查小組 審議,由採購單位簽會業務單位填列採購底價表之預估金額後, 逕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廠商標價顯不合理,經保留決標,並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之審 議程序: 1.由採購單位彙整廠商投標之價目單及說明資料併開標紀錄表、底 價表(均使用影本)等資料,簽會原預算編列之業務單位填具意 見後,移送審查小組執行幹事陳報召集人列入審查小組開會議程 。 2.開會時經原編列預算之業務單位說明其意見,續由委員根據廠商 所提說明內容進行審議,將審議結論列入紀錄,陳報局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 3.未達公告金額之事務性採購案,得免經審查小組審議,由採購單 位簽會原業務單位填具意見後,逕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三)辦理未訂底價之採購案審議程序,(以審查小組之現有委員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成立「採購評審委員會」組織辦理): 1.業務單位將採購預算書及招標文件簽奉核定,交由採購單位辦理 開標後,由採購單位填列「未定底價採購案採購評審委員會建議 金額表」(如附表二)內之標的名稱、預算金額及最低廠商報價 ,並附開決標紀錄表及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報價等相關 資料,送審查小組執行幹事陳報召集人召開會議。 2.採購評審委員會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提出建議 金額(於建議金額表內填列並由召集人核章後密封);如認為最 低廠商標價合理,得不提出建議金額,全案再由採購單位陳報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六、審查小組於審議預估金額前,得由召集人先行指派專人審查重要項目 之單價,供審查小組參核。
  • 七、審查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審議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會,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則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得無故缺席,如無法出席,應先向召集人請假。
  • 八、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
  • 九、本作業要點視實際狀況及需要,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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