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為回饋市立殯儀館(以下簡稱殯儀館)館址所在相關地區,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得委任臺北 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執行之。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館址所在相關地區,指殯儀館所在之大安區及相鄰之文山 區興泰里、興旺里、興昌里、興邦里、萬盛里暨信義區黎忠里、黎平里、 黎安里、黎順里、雙和里、惠安里。
- 第 4 條本自治條例之回饋地方經費,應按殯儀館前一會計年度,館內各項服務收 費實際收入之百分之十提列。
- 第 5 條為落實執行回饋地方經費需要,館址所在相關地區應成立殯儀館回饋地方 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 、辦理回饋地方計畫。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由市政府定之,訂定前應徵詢殯葬處、館址所 在相關地區內各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意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所定之回饋地方經費支應,但不得超過 該經費之百分之十。
- 第 6 條回饋地方經費扣除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後,應先分配百分之二十予館 址所在里,其餘百分之八十,以館址所在相關地區內各里為單位,並以殯 儀館營運所造成之環境影響程度為權重分配之。 前項權重之評定,每四年辦理一次,由館址所在相關地區內各里以多數決 共同推薦學者專家四人,市政府推薦學者專家三人,共同組成評定委員會 評定之。 評定委員會由市政府召集之。評定程序及方法應經評定委員會議決後,再 由市政府召集館址所在相關地區內各里里長舉行公聽會,經各里里長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出席里長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行之。
- 第 7 條管理委員會應依殯葬處計算次一會計年度回饋地方經費額,根據館址所在 相關地區內各里辦公處所提回饋需求進行審議,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研 提次一會計年度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送由殯葬處審核,並編列年度預 算。
- 第 8 條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使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公共 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建立地方特色等公益事項。 三、得直接抵扣自來水費。 四、經核定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及回饋地方經費使用情形,應於殯葬 處網站及館址所在相關地區內各里辦公處公告欄公布三十日,民眾並 得向管理委員會或館址所在相關地區內各區公所查閱。 前項第三款之抵扣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 第 9 條市政府對於管理委員會辦理之回饋地方計畫,應組成評鑑小組考核執行成 效;對經評定成效不彰之計畫,得要求管理委員會重新檢討或停止辦理。 前項評鑑小組,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民 政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館址所在相關地區內各區 公所區長組成。
- 第 11 條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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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1005
自治條例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0566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