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 站(以下簡稱檢驗站)之新站開放暨籌設審查事宜,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係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本市可增設開放之站數,以本市每行政區為一單 位,先行補足本市每一行政區至11站為原則;剩餘站數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機 車排氣檢驗站增設原則公式,並以本市每一行政區的機車設籍數、設籍增加數及到檢增 加數,計算剩餘站數之分配情形,後續再由本局公告每一行政區可開放機車排氣檢驗站 之增設站數及申請籌設等相關事宜。
- 三、申請籌設檢驗站之機車業者或加油站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機車業者: 1.檢驗站籌設申請及審核表。 2.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內容應載明「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等字樣)。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檢驗站之站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及建築執照;其非自有者應附所有人 使用同意書。 5.營業面積35平方公尺以上及檢驗場所1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6.機車廠牌製造商或臺北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之相關推薦信函。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加油站業者: 1.檢驗站籌設申請及審核表。 2.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或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營業面積35平方公尺以上及檢驗場所1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5.檢驗場所與儲油槽、加油區及卸油區間隔六公尺以上之圖說。 6.當地加油站、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地政、消防等主管機關審查紀錄表。 7.臺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之相關推薦信函。 8.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申請表、圖說、相關推薦信函及本局指定者應為正本外, 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本局得命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 四、申請籌設檢驗站之業者,其新站籌設地點應符合方圓 100公尺內並無其他檢驗站之設置 規定。
- 五、本局審查籌設檢驗站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受理業者申請後,依「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條規定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者,依其申請之 站址所在行政區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籌設之排序,依序位續由本局業務科進行籌 設前現場勘查。 (二)取得優先籌設序位之合格業者於籌設前現場勘查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合者,經本 局通知依限補正,而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取消其本次申請設立檢驗站之序位資格 ,並由次一序位之合格業者遞補,未能符合規定之業者,由本局發函告知未通過 審查之原因。 (三)通過籌設前現場勘查之合格業者,於開放額度內依序位順序由本局核發同意籌設 之通知,該年度未能納入籌設序位之合格業者,則其排序保留 3年,有效期間內 如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可增設開放之額度,則依行政區別之增設額度依序開 放籌設。 (四)經審核同意籌設者,應於本局同意之日起 3個月內完成新站籌設事宜,並檢具下 列文件續向本局提出申請檢驗站認可證: 1.檢驗站認可申請及審核表。 2.本局同意籌設證明文件。 3.具領有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檢驗人員之證明文件。 4.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及電腦設備乙套以上之證明文件。 5.現場完工證明文件。 6.檢驗人員應依設置之每條檢驗線至少配置 1人(含)以上。 (五)前款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申請表、及本局指定者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 影本為之。但必要時,本局得命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六)本局於受理申請檢驗站認可證後,即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者(審查時程及 駁回規定依管理辦法第 7條辦理),由本局組成之現場審查小組進行籌設後現場 勘查。 (七)審查符合規定之業者,由本局核發認可證;取得籌設許可之業者,若在本局核發 認可證前變更站址,其新址在原行政區時,依其序位資格同意其變更,如新址所 在行政區已變更,則取消其序位資格,並由次一序位之合格業者遞補。
- 六、本作業原則未盡事宜依管理辦法規定之。
- 七、本作業原則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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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一字第09431733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