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工商業引進節 能技術服務,落實節能改善措施,換裝節能設備,力行綠色消費,並協助國內能源技術 服務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之標的,為本市工商業透過節能技術評估,於其廠房、營業或辦公場所進行 節能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或換裝節能設備(以下簡稱改善計畫),及因執行改善計畫所 使用之材料、零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及控制系統等)及其工程施作等。
-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於本市依法設立並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二)本市住商、商辦或廠辦大樓管理委員會。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改善計畫之場所須位於本市轄區內,並以於本局公告當年度進行改善者為限。 (二)換裝之節能設備須為當年度購置之新品,具有「節能標章」之產品優先補助之。 (三)每一改善計畫之申請金額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其總節能量須達改善前能源 耗用量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四)同一申請人有數個改善據點時,其申請金額以全部改善據點加總計算,惟各據點 總節能量比照前款規定。 (五)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 五、申請人之補助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改善計畫之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其總節能量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依前款 規定核定之補助金額發給;總節能量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五以上,然未 達百分之十五者,其補助金額按達成改善程度之比例計算,但未達百分之五者, 不予補助。 (三)改善計畫完工後,經查驗發現申請人換裝之節能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新品或改 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其不符部分之補助金額應予扣除,該扣除金額及計 算方式依核定補助比例定之。 (四)改善計畫實支費用低於核定補助金額時,其補助金額按實支費用覈實發給。
- 六、本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應備文件: 1.補助申請書一份(附件一)。同一申請人申請補助數個改善據點時,每一據點 應分別填寫一份申請書,但全部改善據點之補助申請視為單一申請案。 2.節能改善計畫書(須含基準線建立說明)七份(附件二)。 3.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一份(附件三)。 4.申請人公司、商業、工廠登記或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核發之報備函或報備證 明文件影本一份。 5.申請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一份(申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免附)。 6.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於本局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送(寄)至本局指定 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工商業節能績效保證補助」字樣。申請日期以收受 申請案件當日收件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七、申請案之審核,分書面審查與實質審查。書面審查通過後,始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案經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申請補助之標的不符第二點之規定。 (三)申請人不符第三點所定資格。 (四)改善計畫不符第四點之規定。 (五)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六)補助款用罄時。
- 八、本局得設置五至七人之評審委員會,辦理申請案之實質審查相關事宜。
- 九、評審委員會就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優先順位與其補助比例及補 助金額。 評審委員會得參酌申請補助標的之市場價格與節能效益,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十、申請案審核通過後,由本局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二 週內檢具用印完成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推廣工商業節能績效保證補助契約書」一 式二份(附件四)與本局辦理簽約事宜,未依限辦理者取消其補助資格,並由後續順位 遞補之。
- 十一、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五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畫及總節能量驗證,並備 妥下列文件裝訂成冊一式二份向本局申請現場查驗,經現場查驗通過後,始辦理補助 款核撥事宜: (一)改善計畫換裝節能設備暨完工驗收報告書(附件五)。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 (三)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及一份影本(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 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發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四)節能設備之廠商保證書(卡)正本及影本一份(載明廠牌及機型,正本於審查 完畢發還,無保證書之設備免附)。 (五)改善計畫完工後之現場照片,並提供解析度三百dpi以上,格式為*.JPG之圖檔 。 除不可抗力或經本局書面同意外,申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完成驗收及總節能量驗證並備 齊文件申請現場查驗,本局得取消其補助資格。
- 十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經本局查驗通過者,由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將補助款匯入以申請人為 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十三、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申請人應覈實填列並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偽造假情事,應負 相關法律責任並無條件繳還補助款,未繳還者依法追繳。
- 十四、本局得於改善計畫執行中或完工後實地抽查申請人之改善進度或運轉情形,申請人應 予配合,未配合辦理並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仍未依限履行者,本局得取消其補 助資格。
- 十五、同一改善計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應無條件繳還補助款,未繳還者依法追繳。
- 十六、受補助人應於改善計畫完工後二年內,每半年提供運轉與維護資料予本局,並同意授 權本局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 使用。
-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公告申請期間屆滿後,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 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者,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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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99)北市產業公字第09930086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