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秘書長之 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事務管理組:掌理辦公廳舍、禮堂、廣場、停車場、電話裝設、餐飲、 圖書室等管理服務、環境衛生維護及車輛調度事項。 二 機電作業組:掌理中央監控、機電、空調、電梯、廣播等系統設備操作 維護管理事項。 三 安全防護組:掌理市政中心安全事項,並辦理本府防護業務。 四 行政組:掌理文書、印信典守、出納、研考及不屬其它各組、室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技正、股長、技士、組員、辦事員、技佐、書記。
- 第 5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必要時得聘具有機電、空調、電梯、廣播系統等專長之 人員,辦理各有關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 市政府秘書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秘 書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1-4002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6759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