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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53008986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115年10月16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以下簡稱委外)之業務檢討、履 約管理及督導查核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本補充規定未規定者,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 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院頒委外要點)規定辦理。
  • 二、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民法、國有財產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 理法及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並依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府訂定之各種招標文件範本辦理。 前項業務委外如為勞務承攬性質者,應依勞動部訂定政府機關(構) 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各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外事宜,並指定副首長或幕 僚長一人為專案小組召集人,負責策劃督導。 前項專案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四、各機關之專案小組應通盤檢視適合委外之業務,評估其合理性、適法 性及經濟效益並檢視契約內容,擬訂實施時程,俾利業務有效推動, 降低本府財政負擔。 各機關業務委外案件,應就業務現況、人力配置、經費編列等面向, 審慎分析委外之預期效益並據以提供相關契約文件及量化數據,其涉 及預算員額調整或未編列業務委外經費者,應函報本府核定;二級機 關及學校報府核定之業務委外案件,應由一級主管機關統籌先行審查 。 各機關辦理次年度業務委外案件,應就前二項所列事項通盤評估檢視 後,併入各機關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會議審議,循預算編列及審查程 序辦理。如有前項所稱涉及預算員額調整或未編列業務委外經費情形 ,除預算員額調整係因下列情形外,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非超額之事務技工、事務工友職缺自出缺日起逾四個月無法補實, 經減列配置數及預算員額數者。 (二)非超額且不得新僱之專案技工、專案工友職缺自出缺日起逾六個月 無法補實,經減列配置數及預算員額數者。 各機關辦理委外業務作業程序如附表。
  • 五、本府對所屬機關辦理委外業務之查核,係納入各機關內部控制查核作 業辦理,查核重點項目如下: (一)機關業務委外之管理單位,為原承辦該委外業務之單位。 (二)機關組成專案小組負責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事宜,專案小組成員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機關經專案小組通盤檢討適合委外之業務,評估其合理性、適法性 及經濟效益並檢視契約內容,以擬訂實施時程。 (四)機關業務委外如屬勞務承攬性質者,應依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 承攬參考原則等相關規定定期辦理檢核作業。 (五)機關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法、國有財產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臺北市市 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評估業務委外辦理之適 法性。 (六)機關依與受託之民間訂有之「個人資料保護補充約定」及各該機關 所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等規定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 (七)機關與受託之民間確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府所定之各種 招標文件範本訂定適當契約或相關文件。機關委託民間執行公共任 務之項目,明定於雙方簽訂之契約中。另委外預期效益評估部分, 於契約中加入量化及質化(如顧客滿意度、服務品質)面向之評估 指標。 (八)機關業務委外,確實依契約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對受託之民間進 行監督及查核(方式得由機關於契約中約定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 核,含書面報告及實地查核等方式,相關查核報告並得要求受託之 民間提供量化及質化面向評估指標及結果)。 (九)機關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事宜,並遵守相關勞動法 令規定之事項。如有受託之民間違反契約或相關法令,機關確依契 約執行相關罰則。 (十)機關推動業務委外後,下列各面向之執行效益: 1.公共任務執行面。 2.人力及經費運用面(其中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殊,須專 案提報計畫送本府核定者外,確實依相關規定妥為安置或辦理優 惠退離。) 3.服務品質及績效面。 4.達成預期效益面(未達成預期效益者,應訂有具體改善措施。) (十一)業務承辦人曾參加相關課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有關 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課程)。 (十二)機關具體執行成效。
  • 六、對於委外業務之查核結果,如有尚待改善事項,應賡續列管查核其辦 理情形,以落實委外監督查核機制及提升委外效益;如未依查核結果 辦理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得視情節輕重, 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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